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130
- 备注/文号: 明环不罚〔2024〕1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8-27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叔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815673064068
住所:永安市贡川镇水东工业园
2024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将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
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报告、验收报告未上传至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总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内部分参数与实际不一致;在比对监测不合格后未采取应对措施进行校准。
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分别对你公司总磷和总氮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检测并对排放废水采样, 你公司现场及环保工作负责人梁章忠陪同检查,见证采样、 比对检测过程。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有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比对验收,但未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报告》(永测报字〔2024〕第B019号)证实,你公司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设置的消解时间正确,检测结果准确,仪器运行正常。
上述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明:
证 据 清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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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证据名称 |
提取(作出) 时 间 |
提供(作出)单 位 |
证明的对象 和 内 容 |
1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
2024年 5月28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2024年5月28日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报告、验收报告未上传至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总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内部分参数与实际不一致;在比对监测不合格后未采取应对措施进行校准。以及 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总磷和总氮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检测并对排放废水采样的事实。 |
2 |
现场环境照片(3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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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现场环境录像(光盘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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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永)〔2024〕4号)及《送达回证》 |
2024年 6月4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2024年5月28日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及我局依法行政。 |
5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报告》(永测报字〔2024〕第B019号) |
2024年 6月5日 |
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 |
证明2024年5月28日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总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检测结果准确,仪器运行正常。 |
6 |
《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总排口在线监控设施整改报告》 |
2024年 6月23日 |
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 |
证明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的违法问题已按要求整改。 |
7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 |
2024年 7月3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的违法问题已按要求整改。 |
8 |
《调查询问笔录》(梁章忠) |
2024年 6月21日 |
证明1.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已完成验收。2.三明市吉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安旭水务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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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调查询问笔录》(阳崇铭,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项目经理) |
2024年 6月21日 |
证明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中参数设置和实际参数设置不一致,实际设备的参数是厂商出厂设置的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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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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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
证明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参数是厂商出厂设置的参数。 |
11 |
《调查询问笔录》(梁章忠) |
2024年 8月8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佐证2024年5月28日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报告、验收报告未上传至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的事实。 |
12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调试报告(总氮)》 |
2023年 10月15日 |
三明市吉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证明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有进行安装调试和比对验收。 |
13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报告编号:JR23111301) |
2023年 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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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验收对比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DBD(2023)112001) |
2023年 11月20日 |
福建省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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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授权委托书》《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2024年 6月6日 |
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梁章忠 |
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
16 |
吴叔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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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梁章忠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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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授权委托书》《三明市吉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2024年6月17日 |
三明市吉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证明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
19 |
黄文吉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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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阳崇铭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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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姜坚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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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本人 |
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
22 |
黄景伟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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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曾龙海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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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王芸茜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你公司未将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障以及处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并确保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的规定。
依照《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未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障以及处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裁量(裁量详见本案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可以处罚款0.5928万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2024年6月4日我局下达《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永)〔2024〕4号)责令你公司整改,2024年6月23日你公司提交整改报告。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后督查,证明你公司已按要求整改。
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免予处罚情形清单”第4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本次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告诫。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专题学习《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二)增强守法意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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