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129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9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8-27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永安市良光机制炭厂:
经营者:庄永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481MA2Y1FKY3D
经营场所:福建省永安市燕东麻岭村尾茶山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
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查阅你厂烟气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发现你厂2024年1月28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存在多个时段数据定值。现场核查发现,你厂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导致监测数据定值上传。发现上述异常情况后,你厂通过重启设备可实现短时数据正常采集上传,但后续又出现定值上传问题。你厂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无监测数据上传记录,设备异常情况未在污染源监控管理平台报备,也未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经调查、核实,你厂于2024年1月12日委托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备商对设备检查,发现烟气分析仪的光源模块损坏,调整后设备恢复正常,但后续又出现光谱紊乱。2024年1月18日你厂更换备用机应急,后因备用机通讯故障导致数据定值上传。2024年4月22日你厂烟气分析仪换回维修后的原设备,数据定值上传问题消除。查阅你厂烟气自动监测系统,4月22日11时后,未再出现长时间定值。
上述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明:
证 据 清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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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证据名称 |
提取(作出) 时间 |
提供(作出)单位 |
证明的对象 和内容 |
1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
2024年 5月15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2024年1月28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永安市良光机制炭厂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定值的事实。 |
2 |
永安市良光机制炭厂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数据上传截图(2024年1月至2月,10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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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现场环境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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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永)〔2024〕1号)及《送达回证》 |
2024年 5月16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2024年1月28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永安市良光机制炭厂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定值的环境违法事实及我局依法行政。 |
5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 |
2024年 5月16日 |
证明2024年4月22日11后良光机制炭厂烟气分析仪数据定值上传问题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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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永安市良光机制炭厂整改报告》 |
2024年 5月17日 |
永安市良光机制炭厂 |
证明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定值的环境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 |
7 |
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2024年 7月10日 |
永安市良光机制炭厂 |
证明永安市良光机制炭厂烟气须自行监测。 |
8 |
《调查询问笔录》(庄永泽) |
2024年 7月10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佐证2024年1月28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永安市良光机制炭厂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定值的事实,以及期间未开展手工监测的事实。证明该企业为小微企业。 |
9 |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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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15日 |
永安市良光机制炭厂 |
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
10 |
《永安市良光机制炭厂营业执照》影印件 |
2024年 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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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庄永泽身份证影印件 |
2024年 7月9日 |
庄永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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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廖鑫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2024年 7月10日 |
执法人员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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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林婉茹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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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黄景伟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你厂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手工监测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送监测数据,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永)〔2024〕1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与期限,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上述事实,有2024年8月19日《送达回证》予以证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2024年5月16日我局下达《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永)〔2024〕1号)责令你厂整改,2024年5月17日你厂提交整改报告。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后督查,证明你厂已按要求整改。
依照《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四)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之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排污许可管理类”第5点的规定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零伍佰元整(¥30,500.00);
通报批评。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案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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