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124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8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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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乐县顺欣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8-15 16:08

将乐县顺欣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其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315780734X;经营地址: 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水南九八工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调阅公司检测平台数据及检测视频,发现如下问题: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对车牌号为闽G8H981的柴油车(无OBD)以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报告编号:350400132407121350270201)的检测过程中,过程数据显示发动机转速全程保持不变。调阅检测视频发现,检测全程中,检测人员未将转速计与被测车辆连接。

对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A中的A.4.4规定,要求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在测量过程中应监测发动机转速检查是否符合试验要求(特殊无法测得发动机转速的车辆除外),并将发动机转速数据实时记录并上报。故《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50400132407121350270201)的检测结果与实际不符。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4〕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7月1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7月3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公司违法事实;

3.2024年7月12日,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6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7月30日,公司提供将乐县顺欣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将乐县顺欣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信息和生产经营规模为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5.2024年7月30日,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曹其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2024年7月30日,公司提供经理林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2024年7月12日,公司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公司授权事项;

8.2024年7月30日,公司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具有检测监测能力;

9.2024年7月30日,公司提供《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所得;

10.2024年7月30日,公司提供《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50400132407121350270201)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检测结果与实际不符;

11.2024年7月12日,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提供《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技术规范要求“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

12.2024年7月31日,公司提供《整改报告》原件1份,证明公司整改情况

13.2024年8月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47)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12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柒拾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4日

 

抄送: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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