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120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8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8-07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环消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MA8TDQ4U0A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华坪路15-6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
2024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科宏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三厂焚烧炉自动监控台帐载明:2024年5月18日下午,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三明市环消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维人员严宗平更换工控机模块,现场通标气,并在维护台账中记录“更换分析设备连接电容和温感探头”。经核实,2024年5月18日福建科宏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情况未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
上述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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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清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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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证据名称 |
提取(作出) 时间 |
提供(作出)单位 |
证明的对象 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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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
2024年 6月7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2024年5月18日福建科宏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人员严宗平更换工控机模块,现场通标气,并在维护台账中记录“更换分析设备连接电容和温感探头”。但设备数据异常情况未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上如实标记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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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现场环境照片(4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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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现场环境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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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永)〔2024〕6号)及《送达回证》 |
2024年 6月12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2024年5月18日三明市环消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及我局依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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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福建科宏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三厂焚烧炉废气排放口烟气在线监控设施情况说明》 |
2024年 6月13日 |
三明市环消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证明2024年5月18日福建科宏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人员严宗平更换工控机模块,现场通标气,并在维护台账中记录“更换分析设备连接电容和温感探头”。但设备数据异常情况未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上如实标记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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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科宏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委托运营维护管理合同》 |
2023年11月13日 |
三明市环消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证明三明市环消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福建科宏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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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调查询问笔录》(严宗平) |
2024年 6月13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佐证2024年5月18日三明市环消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以及三明市环消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福建科宏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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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调查询问笔录》(罗华东) |
2024年 7月5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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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 |
2024年 6月27日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证明三明市环消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完成环境问题的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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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关于三明市环消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情况报告》 |
2024年 6月19日 |
三明市环消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证明三明市环消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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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授权委托书》《三明市环消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2024年 6月7日 |
永安福炭竹业有限公司、严宗平 |
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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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马文青身份证复印件 |
2024年 6月13日 |
严宗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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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严宗平身份证影印件 |
2024年 6月13日 |
严宗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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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罗华东身份证影印件 |
2024年 6月13日 |
罗华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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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吴先勇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2024年 6月7日 |
执法人员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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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陈秀珍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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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黄景伟行政执法证影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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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作为福建科宏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未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永)〔202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2024年7月30日《送达回证》予以证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2024年6月12日我局下达《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永)〔2024〕6号)责令你公司整改,2024年6月13日你公司提交整改报告。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后督查,证明你公司已按要求整改。
依照《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裁量(详见本案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贰仟贰佰伍拾圆整(¥22,250.00);
通报批评。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案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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