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097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6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6-27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福建格利尔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7706530757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城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方德道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信访投诉现场核实,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年染整机织革基布1.2亿米、针织革基布5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0年12月30日经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审批,2023年9月1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3年12月27日变更了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已建设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联网。我局执法人员调阅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你公司的历史数据,数据显示你公司2023年2月6日起废水总排口有废水排放,查阅你公司在线设备运维台账,你公司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实际水样比对记录表显示,你公司2023年2月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已开始运行。你公司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的历史数据和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台账显示,你公司于2023年2月开始排放水污染物。
2024年4月9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5月6日,调查人员对你公司委托的你公司办公室主任乐发松实施调查询问,并制作《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经查实,你公司2023年2月开始生产排放废水,废水经你厂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城南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2023年9月11日申领排污许可证,在2023年2月至2023年9月10日期间,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废水。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的规定。
2024年6月18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4〕1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4年6月26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规定陈述申辩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4月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废水);
2.2024年4月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执法照片8张(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废水);
3.2024年5月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废水);
4.2024年5月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2024年5月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委托函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和委托权限);
6.2024年5月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方德道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4年5月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办公室主任乐发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办公室主任身份及委托人身份);
8.2024年5月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收入);
9.2024年5月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你公司职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职工人数);
10.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缴交2023年度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营费用的通知》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2月至2023年9月10日在线监控设施委托第三方运维);
11.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身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七类“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第16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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