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095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6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6-17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将乐县鸿旺机砖厂(经营者:邓芳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8MA32GMJA4U;经营地址:将乐县古镛镇新路村石门岭21号):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将乐县鸿旺机砖厂开展现场检查时,你厂两条隧道窑均正在生产。你厂隧道窑废气已配套建设脱硫塔+湿法静电设施,脱硫采用双碱法(片碱加石灰)。现场废气治理设施正在使用。三明市将乐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厂窑烟囱废气排放口进行现场采样监测。根据2024年5月8日由三明市将乐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将测报字(2024)33号),你厂窑烟囱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169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509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1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表2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及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超标4.63倍、2.39倍。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4〕5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2024年5月1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厂违法事实;
3.2024年5月8日,三明市将乐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将测报字(2024)033号)原件1份,证明你厂违法事实;
4.2024年5月7日,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6张),证明现场检查和采样情况;
5.2024年5月14日,你厂提供将乐县鸿旺机砖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将乐县鸿旺机砖厂2023年10月工资表》及2023年《利润表》原件1份,证明主体信息和生产经营规模为个体工商户及一般自然人;
6.2024年5月14日,你厂提供经营者邓芳婷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2024年5月14日,你厂提供生产负责人余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8.2024年5月7日,你厂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你厂授权事项;
9.2024年5月14日,你厂提供《将乐县旺旺机砖厂年产3000万块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环评及验收手续;
10.2024年6月4日,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4〕5号)及《送达回证》1份为证,证明告知你厂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五)超标排污类第2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厂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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