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2-00264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2〕5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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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县康瑞达生态园有限公司 )
来源:沙县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5-21 15:07

沙县康瑞达生态园有限公司              

地址:沙县高桥镇新坡村(林业局苗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82189548C

法定代表人:林斌       

公民身份号码:35**************12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

2022年3月30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目前生猪的存栏数有3800多头,防治污染配套设施有生化污水处理设施一套、叠螺机一套、沼气池约10000立方米、氧化塘十一口,生化污水处理设施有运行。检查中发现你公司生化废水处理设施往下的第四口氧化塘中有一根口径约300cm的PVC插管,废水可通过该插管外排环境,检查时该插管已封堵,但该口氧化塘(长约30米、宽约20米)内的废水已明显排空,见到塘底,排空水位高约0.4米,外环境防洪水渠内有废水明显排放痕迹,已分别对生化污水处理设施往下的第四口氧化塘内的废水及外环境光头坪桥下水渠等水质取样化验,经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沙环测字〔2022〕029号)显示,你公司生化废水处理设施往下的第四口氧化塘内的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46700mg/l、总磷1330 mg/l、氨氮700 mg/l,污染物指标浓度已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一级排放标准;外环境光头坪桥下水渠污染物化学需氧量527mg/l、总磷35.8 mg/l、氨氮111 mg/l,污染物指标浓度已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5月2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3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3月30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3.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2〕029号);

4.2022年4月12日法定代表人林斌、公司副总陆金良和环保工作人员洪俊松的调查询问笔录;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15号);

6. 2022年4月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2〕1号)

8.2022年5月27《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4月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1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私设暗管的环境违法行为,拆除生化废水处理设施往下的第四口氧化塘中的口径约300cm的PVC插管。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法〔2020〕9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壹仟叁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沙县)    

                           20226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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