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081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5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4-26
-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汇迅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远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35DCA04B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福田路58号
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6日,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前往大田县盛和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期间,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北侧堆放大量尾矿渣,堆场地面未硬化,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仅表面覆盖防尘网。后查明,福建省汇迅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大田县盛和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进行选矿生产,检查发现的尾矿渣为福建省汇迅矿业有限公司产生的。经调查,堆放的尾矿渣有6797.27吨,处置费用为18元/吨,共需处置费用122350.8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规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2.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3.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福建省汇迅矿业有限公司(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权限;
5.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规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及自由裁量部分因子情况;
6.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及方式;
7.当事人提供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复印件及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证明当事人属于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8.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多金属矿浮选厂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福建省汇迅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大田县盛和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进行选矿生产;
9.2024年3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汇迅矿业尾矿渣处理台账复印件及关于汇迅矿业尾矿渣处理台账相关说明,证明工业固体废物数量;
10.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选矿污泥购销合同及选矿粉末购销合同复印件,证明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11.当事人提供的福建省汇迅矿业有限公司关于选矿厂问题隐患整改情况的报告,证明自由裁量部分因子情况;
1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4〕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处罚前置程序的实施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工业固废处理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田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4年4月22日提出陈述申辩,恳请酌情减轻处罚,具体申辩如下:1.立即停止违规堆放行为,对现有工业固体废物已委托大田县昂辉建材经营部转运至漳平红狮水泥厂进行了清理和妥善处置,同时签订了合同协议及时处理工业废物,不再长时间堆放,确保环境安全。2.进行了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环保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3.建立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置流程,并设立专人负责监督执行。4.投入资金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已建设了防渗漏系统,雨污分流系统及场地地面硬化等环保设施,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5.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接受监督和指导。6.企业长时间未生产,资金周转压力大,处于亏损状态。7.企业为大田县招商引资项目的合作单位。8.企业属于初犯。经过复核和集体审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如下:1.违法行为发现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清运时间为2024年2月17日至2024年3月2日,且涉及的尾矿渣量数量较大(6797.27吨),从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看,部分尾矿渣进入河道,参照《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附件3序号2的规定,不符合“经现场检查指出立即改正,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的情形。2.当事人为初犯的情节已在“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充分考虑,已体现在最终罚款金额中。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材料规则和基准(试行)》中首违不罚情形清单、《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附件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的情形。3.非法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六)类“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序号12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陆佰陆拾陆元(¥1386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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