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067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4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4-07
  •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文瑞)
来源:尤溪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4-08 09:31

郑文瑞:

身份证号码:3504261966****2010

地址:福建省尤溪县西滨镇厚丰村厚泽**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20221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西滨镇下墩村丁山路28号发现2辆重型货车,车厢内正用片状氢氧化钠碱液浸泡造纸用竹浆。经查,该2辆浸泡竹浆车辆为你(身份证号码:350426196601052010)所有,你在西滨镇下墩村丁山路28号从事竹浆浸泡。该2辆货车均为前48轮,车牌号分别为闽G33097和闽GA2173。浸泡车闽G33097车厢尾部设有2个带闸阀的外排管,浸泡车闽GA2173车厢尾部设有1个带闸阀的外排管,2部浸泡车车厢均装满竹浆半成品及强碱性黑液。该2辆货车均未配套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三明市尤溪环境监测站人员分别对闽G33097竹浆浸泡车尾部外排口的浸泡液和闽GA2173竹浆浸泡车尾部外排口的浸泡液现场监测pH,监测结果:闽G33097车厢尾部外排口浸泡液pH12.7(标准为69)、闽GA2173车厢尾部外排口浸泡液pH12.3(标准为69)。竹浆浸泡车闽G33097车厢尾部外排口浸泡液pH大于12.50,该浸泡黑液属危险废物,系“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认定的有毒物质。2022211日和2022121日,调查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根据你的供述,竹浆浸泡完成之后,就将货车开到西滨镇煤炭码头,将车辆中的浸泡废液通过货车尾部带闸阀的外排管直接排入尤溪河。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罪。我局将你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罪移送尤溪县公安局查办。该案件经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经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你不起诉,并向我局送达了检察意见书(尤检刑行意〔202410号),建议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4227日,我局决定对你上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34日,调查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4327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48号),明确告知你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443日,我局未收到你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110日)1份;

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2022110日)1份;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尤环改〔20221号)1份;

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

5.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11张)1份;

6.执法人员现场录像光盘1张;

8.污染源(废水、固废)现场采样记录表1份;

9.《监测报告》(尤环测(2022)第1号)1份;

10.过磅单4份;

11.郑文瑞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尤检刑不诉〔202411号)和《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尤检刑行意〔202410号);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你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零壹元整(160001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447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