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065
- 备注/文号: 明环不罚〔2024〕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1-22
- 有效性: 有效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查明:2023年10月1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清流县明胜萤石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萤石矿选厂正在生产,分级筛选过程中产生的固废尾砂和废水处理设施底泥压滤出的固废污泥少量贮存在固废堆场,固废堆场有采取“三防措施”,现场无法提供固体废物转移台账信息。
清流县明胜萤石矿有限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023年10月18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绍坦开展进一步调查询问,承认了该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事实。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认定该公司主体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制作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1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10月1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3、清流县明胜萤石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身份证明材料;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你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金额为5.6750万元人民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
2023年11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告诫书》,并于2024年1月19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后督查,你公司已建立固体废物台账。
鉴于你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修订版)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情形第4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清流)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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