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052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4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3-15
- 有效性: 有效
罗寿江(身份证号:35*************495;住址:福建省明溪县盖洋镇盖洋村溪边53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2023年10月16日,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接到明溪县瀚仙镇网格员上报发现位于明溪县瀚仙镇大焦村大焦口竹子头地块存在疑似非法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情况。接到网格员上报的线索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现场发现一辆装载车,车牌号为“赣C7287W”,车上载有约45吨重的废渣;同时执法人员发现瀚仙镇大焦村大焦口竹子头自留山地块上堆放有大面积废渣,堆放现场未设置“三防”措施,现场有废渣受雨水冲刷流失的痕迹。通过对现场车牌号为“赣C7287W”装载车司机曹小春、瀚仙镇大焦村大焦口竹子头自留山地块权属集体瀚仙镇大焦村坪下2组和10组的村民代表朱有生和朱玉才、将乐县三泉矿业有限公司厂长林生海、三明市兴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保管理人员林加杯等人实施调查询问,以及你本人的供述,认定该地块现场倾倒、堆放的固体废物是由你主使曹小春等人员驾驶车牌号为“赣C7287W”的装载车将将乐县三泉矿业有限公司的选矿渣运载至瀚仙镇大焦村大焦口竹子头地块实施倾倒、堆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4年3月6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告〔2024〕2号),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10月16日现场照片10张;
3.2023年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罗寿江、曹小春),2023年10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朱有生、朱玉才),2023年10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林生海),2023年10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林加杯),2023年11月8日补充调查询问笔录1份(罗寿江);
4.三明市兴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将乐县三泉矿业有限公司《尾泥处置合同》1份;
5.三明市兴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尾泥接收台账记录(2023年1月1日-2023年11月9日)复印件1份;
6、将乐县三泉矿业有限公司《明溪砖厂尾泥运输登记领款表》(2023年1月1日-2023年11月10日)复印件1份;
7、你的整改报告1份;
8、三明市兴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将乐县三泉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罗寿江、曹小春、朱有生、朱玉才、林生海、林加杯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9、《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4〕2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依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共性裁量和修正裁量规定,以及第(十六)类“第(十六)类“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第12点的个性裁量规定,我局调取了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证据进行全面裁量,经综合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伍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明溪)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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