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034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30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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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远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2-27 15:20
福建远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新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692933896;经营地址: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鹏程大道28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023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包括对苯二甲醛生产车间明管化改造不到位,生产废水和车间清洗废水经地面管沟自流引至车间废水收集池,有废水渗漏风险;离心工序废水收集池防渗内衬已变形,有废水溢流出防渗内衬的痕迹;污水站厌氧池墙体有老化渗水的情况。经核查,你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4〕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1份(5张);

4.福建远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福建远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新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福建远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姜发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

7.福建远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

8.《福建远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吨荧光增白剂(ER)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节选复印件1份;

9.《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福建远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吨荧光增白剂(ER)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明环审〔2018〕32号)复印件1份;

10.《三明市环保局关于同意福建远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生产项目环保违规备案的函》(明环审函〔2016〕52号)

11.《福建远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吨荧光增白剂(ER)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12.福建远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复印件1份

1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4〕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九类“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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