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033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2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2-04
- 有效性: 有效
地址:沙县高砂镇高砂村池仓自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0510845XM
法定代表人:吴正发
公民身份号码:35**************50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3年12月8日,接群众投诉后,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沙县汇恒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未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浓缩池底部埋设一根直径约10cm的PVC管(离地面约40cm处),管道沿着污水处理池埋设,管道另一端位于厂区边界的沙溪河,污泥浓缩池的废水可通过该管道进入沙溪河。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公司对靠近沙溪河一端的管道进行挖掘、切割,发现上述PVC管道内干燥,无流动废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4年1月1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4〕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2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2. 2023年12月8日,你公司委托总经理康光胜的调查询问笔录;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3〕35号);
4. 2023年12月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4〕1号);
6.2024年1月1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2023年12月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3〕35号),责令你公司3日内拆除污泥浓缩池底部通往沙溪河的管道。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裁量规则和基准,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伍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沙县)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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