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030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2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2-05
- 有效性: 有效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2023年11月8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福建省鑫水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门口边配套 2个并联的淋溶水收集池,连通生产车间墙外雨水沟,收集池内污泥已满,污泥高度与雨水沟齐平,该雨水沟有排污痕迹,连接至厂区南偏东侧围境外园区雨水管网。
根据你公司的排放许可证显示,你公司只有一个生活污水排放口,无生产废水排放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4年1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11月8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4张;
3.2024年1月1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4.福建省鑫水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1份;
5.福建省鑫水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函2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7.《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4〕1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5326079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365300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清流)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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