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026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2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2-02
  •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市城投贸易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2-02 16:57
当事人:永安市城投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永安市南山路21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81MA2XNB3D11

法定代表人:刘学明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20231125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属永安市上鱼坑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机制砂用)项目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未生产。检查发现机制砂加工区污水罐内污水渗漏到压泥房旁的路面上,路面污水流入截排水沟流至花岗岩矿生产区域西侧沉淀池后排放;机制砂成品堆放区机制砂成品渗水混合少量山泉水汇入截排水沟流至花岗岩矿生产区域东侧沉淀池后排放。东、西侧两座沉淀池排放的废水均流入陈头峡小溪,最终汇入巴溪。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生产区域东侧、西侧两座沉淀池进口及排放口分别采集水样。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环境、采样现场拍照取证,永安市嘉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王建、福建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王新光全程陪同检查、见证监测过程。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安市上鱼坑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机制砂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明环评永〔20199号)明确要求“洗沙废水、车辆轮胎冲洗水及工业场地径流水经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生产,不得外排。”“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编制应急预案报备生态环境部门”。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按环评文件批复要求编制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你公司上鱼坑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机制砂用)项目未按环评文件批复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

(二)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3〕第B083号)证实:20231125日,永安市上鱼坑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区生产区域东侧沉淀池出口水样中悬浮物4840毫克/升,生产区域西侧沉淀池出口水样中悬浮物482毫克/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悬浮物≤70毫克/升”的排放标准。

上鱼坑矿区外排废水中悬浮物超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4125日,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3112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照片;

(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安市上鱼坑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机制砂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明环评永〔20199号);

(三)20231127日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3]B083号)及《送达回证》;

(四)2023112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明永环责〔202343号)及《送达回证》;

(五)20231128日《永安市城投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上鱼坑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机制砂用)项目相关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六)2023122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

(七)2024110日《调查询问笔录》(王新光、王建、刘学明)

(八)202412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永)〔20243]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第4点的规定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整(¥21333.00)。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超标排污类”第1点的规定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贰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128125.00)。

合计罚款壹拾肆万玖仟肆佰伍拾捌元整149,458.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 (永安)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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