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024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2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2-01
-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永安市九如纺织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永安市梅苑路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81158219651T
法定代表人:汪伟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投诉件,2023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测管联动。检查时,你公司在生产,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公司厂界及周边噪声敏感点开展昼、夜噪声监测。执法人员依法对噪声监测现场环境拍照取证,你公司事务部经理郑承模全程陪同检查,见证监测过程。
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3]第B101号)证实:2023年12月18日22时18分,永安市九如纺织有限公司厂界西面(E117.3702550,N25.9922050)环境噪声测量值60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环境噪声限值55分贝的标准。
你公司工业噪声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2024年1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与期限,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3年12月1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照片;
(二)2023年12月20日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3]第B101号)及《送达回证》;
(三)2023年12月2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永环责〔2023〕47号)及《送达回证》;
(四)2024年1月5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
(五)2024年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郑承模);
(六)2024年1月1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
(七)2024年1月2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永)〔2024〕2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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