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020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1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1-31
  •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宁县三泉生态农牧有限公司)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时间:2024-01-31 14:57

  建宁县三泉生态农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694375981F,地址:建宁县黄坊乡武调村洋元,法定代表人:史剑华)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2023年11月20日,接到建宁县农业农村局抄告函:建宁县三泉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雨水渠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11月21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养殖区下游雨洪排放沟渠内积水泡沫较多,呈浑浊状态,经排查,在道路清洗水收集沉淀池东侧无防渗措施的空地存有较多的粪污,沉淀池有粪污溢流的痕迹,池内粪污已用土坝简易封堵,部分粪污顺着雨洪排放沟渠流至下游的小溪流中,现场执法人员对雨洪排放沟渠出口处、雨洪排放口上游50米,雨洪排放口下游50米处小溪分别采样1瓶。根据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3〕第Z056号),雨洪排放口水质为COD 195mg/L、氨氮83.8mg/L、总磷8.74mg/L;雨洪排放口上游50米水质为COD 15mg/L、氨氮0.041mg/L、总磷0.54mg/L,雨洪排放口下游50米水质为COD 19mg/L、氨氮4.62mg/L、总磷0.48mg/L,雨洪排放口下游50米地表水指标出现未达Ⅲ类现象。经调阅企业基本信息发现,你公司未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发生水污染事故对水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

  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等过程:

  2023年11月30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对建宁县三泉生态农牧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1日,对建宁县三泉生态农牧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改〔2023〕27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

  2023年12月18日,建宁县三泉生态农牧有限公司负责人史剑华到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就涉嫌违反突出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的行为接受询问,并承认违法事实,现场制作《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公司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2024年1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第4点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2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人民币贰万零捌佰叁拾叁元整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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