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019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1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1-31
  •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宁县临水湾大饭店有限公司)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时间:2024-01-31 14:52

  建宁县临水湾大饭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34FG2M4L,地址:建宁县濉溪镇中山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兰)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2023年11月13日,接群众举报:临水湾KTV在经营过程中通风管道声音太大且夜间12点后仍在经营,严重影响附近居民休息。2023年11月16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对建宁县临水湾大饭店有限公司现场勘查, KTV正常营业,其铁皮通风设施的管道由楼层南面2-3层中间通向西侧墙面排气,在二楼西侧隔间共安装有3台引风机,设施开启的情况下,周边未发现其他噪声污染源。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民主街12号D栋居民楼401住户阳台(朝KTV场所方向)进行了噪声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3﹞第Z055号),夜间边界噪声监测值为60.2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规定的1类功能区边界噪声夜间排放限值45分贝的要求。2023年12月19日晚,我局开展后督察执法检查及噪声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3﹞第Z066号),夜间边界噪声值为53.1分贝,虽然你司已进行噪声问题整改,但整改效果不理想,夜间边界噪声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规定的限值要求。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减轻噪声污染。)、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等过程:

  2023年11月20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对建宁县临水湾大饭店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20日,我局对建宁县临水湾大饭店有限公司下达《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改〔2023〕23号),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问题整改。

  2023年11月21日,建宁县临水湾大饭店有限公司委托主管张爱萍到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就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行为接受询问,并承认违法事实,调查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公司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2024年1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罚告﹝2023﹞3号),告知你公司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委托书、受托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2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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