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017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1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1-29
-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名称:三明市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2Y74FB6W
地 址: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城郊镇连屋村
法定代表人:连裕才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明市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三明市顺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该公司历史监控录像,发现以下问题:1.该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13:30至14:00对车牌号为粤B210ZA福迪牌轻型栏板柴油货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测过程中,车辆出现严重冒黑烟现象,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合格(报告编号:350400292311071349020101);2.该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9:40至10:10对车牌号为闽D835AW的汽油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该车为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的车型,该公司仅对该车左边的排气管进行采样,未对双排气管进行同时采样,该公司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为350400292311071007590101),以上2份检测报告均无法保证其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4年1月18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4〕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1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1月8日现场执法拍摄照片和历史监控视频;
3.2023年11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
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3〕73号)及送达回证;
5.《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4〕2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12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结合其整改完成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叁佰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宁化)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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