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4-00013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4〕1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1-24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2024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有80吨莹石尾泥烘干流水线一条,已配套建有厂房及仓库,主要生产设备已完成安装尚未投入使用。经查,你公司莹石尾泥再利用项目已通过将乐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4〕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1份(6张);
4.将乐县盛博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将乐县盛博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花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将乐县盛博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
7.将乐县盛博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卢开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
8.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将乐县盛博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1份;
9.《将乐县盛博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盛睿通评报字〔2024〕第1-406号)1份;
10.《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4〕1号)及《送达回证》1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北京盛睿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将乐县盛博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盛睿通评报字〔2024〕第1-406号),你公司审计前账面价值为247.584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捌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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