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3-00216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3〕19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2-25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兴荣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8UWR4A4L,地址:建宁县经济开发区鑫晟矿业西北侧地块,法定代表人:汪建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砂、土石物料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封闭围挡,并加以覆盖。
2023年11月13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兴荣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厂区内西北侧砂土石原料等露天堆放,砂土石原料堆场未密闭堆放且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封闭围挡,并加以覆盖。执法人员依法对执法检查情况拍照取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物料贮存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封闭围挡,并加以覆盖;……)的规定。
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等过程:
2023年11月13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对福建省兴荣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15日,福建省兴荣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现场管理人员李德根到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就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受询问,并承认你公司的违法事实,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公司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2023年11月20日,向福建省兴荣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改〔2023〕24号),责令你公司砂土、石原料堆场采取防扬尘污染等整治措施,不得露天堆放。
2023年12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罚告﹝2023﹞9号),告知你公司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副本)、委托函、受托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其经营管理者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14点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近2年无违法记录、积极配合调查、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人民币贰万贰仟玖佰元整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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