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3-00167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3〕13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0-23
-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595690705
地址:尤溪县梅仙镇汶潭村火峡坑口(牛角潭边)
法定代表人:林文松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2023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部分砂石原料露天堆放于原料车间后方,未采取密闭、围挡和遮盖等抑尘措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3年10月1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26号),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
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3年10月23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已超过法定陈述和申辩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2日)1份;
2.《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2张;
4.福建省尤溪县元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委托函1份;
6.福建省尤溪县元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8.《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13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以及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贰拾壹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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