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3-00108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3〕90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7-17
- 有效性: 有效
被处罚单位:福建省鑫晟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6850631502,地址:建宁县斗埕翔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彭茂钦)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2023年5月29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建宁县斗埕翔飞工业园区的福建省鑫晟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机制砂生产线正在开展生产活动,检查发现机制砂生产线车间为半封闭管理,隔声墙底部未完全封闭,生产过程中机械噪声较大。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情况及监测过程拍照取证。根据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2023年5月31日出具的《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3〕第Z029号),你公司夜间厂界边界外1米噪声监测结果为61.0分贝,排放的噪声已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夜间55分贝的标准限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等过程:
2023年6月1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批准对福建省鑫晟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立案调查。
2023年6月2日,对福建省鑫晟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改〔2023〕8号)。
2023年6月5日,福建省鑫晟矿业有限公司托现场管理人陈承钗到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就涉嫌超标排放噪声行为接受询问,并承认你公司违法事实。调查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公司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2023年6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罚告﹝2023﹞5号),告知你公司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送达回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十五)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1);结合你公司近2年无违法记录、积极配合调查、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人民币叁万伍仟肆佰元整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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