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3-00080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3〕6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6-08
-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54958477R
地址:福清市渔溪镇侨丰村陈白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江孝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分公司(福清市江氏鳗业有限公司尤溪西城分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分公司养殖废水经集3级沉淀、加药絮凝、二沉池等设施处理后,通过废水总排口外排。执法人员现场在其废水总排口采集水样。根据2023年3月15日三明市尤溪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尤环测(2023)第24号),你分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排放浓度分别为18mg/L和1.24mg/L,其中总磷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TP:0.5mg/L)的1.48倍。
你尤溪西城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2023年5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3年6月8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超过规定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8日)1份;
2.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4张;
3.污染源(废水、固废)现场采样记录单1份;
4.《监测报告》(尤环测(2023)第24号)1份;
5.《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6.委托函1份;
7.福清市江氏鳗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8.福清市江氏鳗业有限公司尤溪西城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9.福清市江氏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孝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福清市江氏鳗业有限公司尤溪西城分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邸平发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福清市江氏鳗业有限公司尤溪西城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等;
1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五)“超标排污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以及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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