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3-00068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3〕53 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5-26
- 有效性: 有效
被处罚单位:福建鑫锦宏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0982702865,地址:建宁县溪口镇枫元村,法定代表人:林锦)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规设置水污染物排放口。
2023年3月7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建宁县溪口镇枫元村的福建鑫锦宏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公司正在开展生猪养殖活动。现场发现在应急池末端有设置一根活动的白色20 cm管径的PVC管,将PVC管拔起后,应急池池水可通过管道进入场内的雨水沟中,检查时对应急池末端池水、应急池前端池水、储液池前端池水,氧化塘末端池水、沼液池池水分别各采样1瓶,共5瓶水样,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和采样过程拍照取证,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应急池池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一级标准的要求。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立案查处、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等过程:
2023年3月15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批准对福建鑫锦宏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4月17日,福建鑫锦宏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托现场管理人孙文强到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就涉嫌违规设置水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接受询问,并承认公司违法事实,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公司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2023年5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罚告﹝2023﹞4号),告知你公司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送达回证、委托书、受托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共性及(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16)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近2年违法记录、积极配合调查、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伍拾元整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3年5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