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3-00040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3〕3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5-04
-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MA32EG2J2M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管前镇工业集中区管福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钦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部分粗油储罐未配套油气回收装置。
2023年2月21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钦杰再生物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当日停产,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粗油储罐区有10个粗油储罐,其中6个粗油储罐配套设有油气回收装置,4个粗油储罐未配套油气回收装置。2023年3月8日,福建省钦杰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委托厂长薛命坤到我局做调查询问笔录,并承认以上情况属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2023年4月18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3年5月4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已超过法定陈述和申辩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1日)1份;
2.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4张;
3.《三明市生态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尤环改〔2023〕8号)1份;
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8日)1份;
5.福建省钦杰再生物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福建省钦杰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钦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委托函1份;
8.福建省钦杰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厂长薛命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
9.福建省钦杰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11.粗油储罐整改后照片2张;
1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5号)一份;
1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23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玖佰贰拾捌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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