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3-00027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3〕2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4-07
-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63379122B
地址:尤溪县西滨镇拥口村下洋
法定代表人:胡锡锋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2023年2月7日,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养殖废水经处理后资源化利用,作为林地灌溉用水。你公司使用抽水泵将沼气池内养殖废水通过PE管抽到西滨镇下洋自然村林地沼液储存池。抽水泵连接两条PE管分别抽往下洋自然村不同林地,其中一条PE管设有三通口,三通口设有阀门,出口在厂区雨水沟内。你公司厂区外有山泉水汇入厂区内雨水沟,经过厂区排入七斗溪。检查时,废水处理设施和抽水泵正在运行,PE管上的三通口阀门处于关闭状态。执法人员未发现雨水沟有排放养殖废水痕迹。在执法人员见证下,你公司工作人员打开三通口阀门,沼液废水通过三通口排入雨水沟。执法人员在三通口出口,山泉水雨水沟、雨水沟入河口各采水样一瓶(共三瓶),并拍照取证。水样经三明市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尤环测[2023]第9号),三通口出口水样监测结果为CODcr:9529mg/L、NH3-N:47.57mg/L、TP:13.6 mg/L;山泉水雨水沟水样监测结果为CODcr:62mg/L、NH3-N:0.246mg/L、TP:0.10 mg/L;雨水沟入河口水样监测结果为CODcr:71mg/L、NH3-N:0.460mg/L、TP:0.12 mg/L。2023年2月15日,你公司陈学勇到我局做调查询问笔录,表示未使用该三通口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你公司办理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规定,你公司无生产废水排放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023年3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3年4月7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已超过法定陈述和申辩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尤环改〔2023〕2号)一份;
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4、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六张;
5、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图一份;
6、执法人员现场录制视频光盘一张;
7、污染源(废水、固废)现场采样记录表一份;
8、《监测报告》(尤环测〔2023〕第9号)一份;
9、尤溪县富峰综合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10、尤溪县富峰综合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锡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1、尤溪县富峰综合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陈学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委托函一份;
1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含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1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3〕3号)一份;
15、《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玖佰陆拾叁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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