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2-00207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2〕17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10-17
- 有效性: 有效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2022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建宁县溪口镇东坑口寒坡岭的建宁县溪口镇寒坡岭碳棒粉厂开展检查发现,你厂在生产过程实际建设有两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根据该厂2021年11月5日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2350430MA2Y28XJXK002R)副本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为一个,排放口编号为DA001,排放口名称烘干废气排放口,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立案查处、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等过程: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7月15日批准对建宁县溪口镇寒坡岭碳棒粉厂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2年9月30日,建宁县溪口镇寒坡岭碳棒粉厂经营者许明红到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询问,并承认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现场制作《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对你单位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单位的主体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2022年10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2022﹞1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许明红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七)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20)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近2年无违法记录、积极配合调查、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建宁县溪口镇寒坡岭碳棒粉厂处予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佰元罚款。
2.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设置排污口拆除封堵。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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