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2-00192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2〕17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10-09
- 有效性: 有效
被处罚人:江声华(身份证号码:350430********2010,地址:建宁县均口镇垅源村龙潭**号)、江洪传(身份证号码:350430********2013,地址:建宁县均口镇垅源村龙潭**号)
江声华、江洪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们(江声华、江洪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在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实施修建道路的活动,造成保护区部分植被破坏。
2022年8月1日,接闽江源保护区管理局报告,均口镇黄岭村网格员发现有人在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龙潭自然村)内修建竹山道路。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保护区工作人员及网格员的协助下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均口镇黄岭村村民(江声华、江洪传)未经批准,擅自在位于闽江源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自有竹山实施道路修建行为,修建长度约323米,造成部分植被破坏。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们(江声华、江洪传)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等过程:
2022年8月2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批准对江声华、江洪传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2年8月2日,江声华、江洪传就其擅自在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实施修建道路的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违法事实,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了审核,主体性质为个人。
2022年9月20日向你们(江声华、江洪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罚告〔2022〕14号),告知你们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你们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们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江声华和江洪传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规定,结合你们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们(江声华、江洪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人民币柒佰元整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们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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