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2-00175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2〕15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9-22
-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新立丰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琅口仙武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66169379C
法定代表人:林亚坚
公民身份号码:35**************11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2022年7月14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三明市新立丰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水污染物氨氮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正在运行,化学需氧量(COD)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2年9月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1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7月14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三明市新立丰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
3.2022年7月27日,三明市新立丰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办公室主任陈爱红的调查询问笔录;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49号);
5. 2022年7月2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10号);
7.2022年9月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7月2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49号),责令你公司于30日内改正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福建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壹佰肆拾肆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沙县)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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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40202000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