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2-00133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2〕11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8-17
- 有效性: 有效
被处罚单位:建宁县秋实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7395465467,地址:建宁县黄坊乡黄坊村,法定代表人:刘宝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鳗鱼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22年5月5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建宁县黄坊乡黄坊村的建宁县秋实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鳗鱼养殖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开展鳗鱼养殖活动,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有养殖废水外排,检查发现部分养殖废水从收集汇流沟渠侧壁漏出经雨洪沟直接排放外环境,工作人员现场依法对尾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出水及经雨洪口排放外环境的废水进行采样并拍照取证,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2〕第Z028号),你公司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出水总磷为0.42mg/L,雨洪口排放外环境的废水总磷为1.87mg/L,对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要求0.5mg/L,雨洪口排放外环境的废水总磷污染物浓度超标。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立案查处、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等过程:
2022年5月16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批准对建宁县秋实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2年7月13日,建宁县秋实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委托现场负责人朱崇旺到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就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接受询问,并承认运行管理不到位造成部分废水超标准直排外环境的违法事实,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2022年8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2022﹞1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共性及(五)超标排污类(1)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近2年违法记录、积极配合调查、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陆佰捌拾捌元整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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