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2-00114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2〕9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7-26
  •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三明华泽养殖有限公司)
来源:清流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7-30 20:33
 

福建省三明华泽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0874172383;法定代表人:陈国安;地址:三明市清流县林畲乡石下村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2022年4月24日,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福建省三明华泽养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养殖,共有精养池34个,其中在养30个,养殖量约80吨,养殖尾水处理工艺是先后经一口收集池、尾水处理设施(加药除磷+干化)、六口氧化塘处理后,通过标准化排污口外排。检查时,尾水处理设施和氧化塘未运行,收集池中的养殖尾水未按工艺进入尾水处理设施,而是直接用尾水回用泵抽至排污沟排到外环境。

根据该公司的环评批复(清环审〈2014〉13号)要求,该公司养殖尾水需经过净化沉淀后,尾水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全部回流至养殖池,但检查当日,该公司尾水处理设施和氧化塘未运行,收集池中的养殖尾水未按工艺进入尾水处理设施,而是直接用尾水回用泵抽至排污沟排到外环境,结合我县鳗鱼养殖企业批复标准,认定该公司外排废水中污染物总磷排放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一级B标准。

福建省三明华泽养殖有限公司未运行尾水处理设施直接将收集池中未处理的养殖尾水排放到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7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2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清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2年4月24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尾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直接将收集池中的养殖尾水利用尾水回用泵抽到排污沟排放的违法事实;

2、2022年4月24日现场执法照片13张和4月24日执法视频1份,证明2022年4月24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尾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直接将收集池中的养殖尾水利用尾水回用泵抽到排污沟排放的违法事实;

3、福建省三明华泽养殖有限公司的环评批复(清环审〈2014〉13号)1份,证明该公司养殖尾水需经过净化沉淀后,尾水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全部回流至养殖池;

4、2022年5月2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和6月2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2年4月24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将收集池中的养殖尾水利用尾水回用泵抽到排污沟排放的违法事实;

5、《三明市清流环境监测站》(清环监〔2022〕第18号)1份,证明收集池中废水是该公司的养殖尾水;

6、《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清〉责改字〔2022〕11号)及送达回证1份;

7、福建省三明华泽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函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身份证明材料;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9、《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字〔20226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12.2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5326079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365300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清流

202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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