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2-00100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2〕8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7-11
  •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东煌石材有限公司)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时间:2022-07-11 11:12

   被处罚单位:福建东煌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616543893,地址:建宁县均口镇修竹村,法定代表人:洪建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堆渣场沉淀池土坝破损,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2022年4月1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建宁县均口镇修竹村省道附近的福建东煌石材有限公司内有一股白色的废水排放至宁溪。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福建东煌石材有限公司现场调查,经现场勘查核实,该部分废水来自厂区东北角堆渣场末端淋溶水沉淀池,沉淀池拦渣坝为土筑,因连续降雨导致土坝破损,部分含石粉渣的白色废水通过破损位置渗漏外排到雨水沟,最终进入宁溪当中。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工作人员对渗漏排出的废水采样,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2〕第Z011号),你公司渗漏点外排废水悬浮物为227mg/L,经查阅你公司环评审批材料及排污许可证信息,生产废水为循环使用不外排。宁溪流域属于地表水Ⅲ类功能区,上述外排废水悬浮物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排入Ⅲ类水域中悬浮物的标准(70mg/L)。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等过程:

  2022年4月12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批准对福建东煌石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立案调查。

  2022年4月3日,对福建东煌石材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建环改〔2022〕13号)。

  2022年6月28日,福建东煌石材有限公司委托现场负责人赖伟东就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你公司的违法事实,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你公司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2022年7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罚告﹝2022﹞8号),告知你公司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文件复印件及排污许可证截图、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九)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4)不按照规定制定或者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结合你公司近2年违法记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福建东煌石材有限公司处予人民币贰万贰仟叁佰叁拾肆元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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