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2-00099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2〕7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7-07
  •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宁县永明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时间:2022-07-07 11:06

   被处罚单位:建宁县永明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30060398567B,地址: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 朱早秀)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后台修改额定功率等弄虚作假的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2年3月,群众举报反映:建宁县永明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修改额定功率、降低检验标准多收客户费用,将冒黑烟的车辆闽GVG992检验合格的情况。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开展调查,经建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助,4月1日取得警察大队提供的相关柴油车辆登记信息;4月2日,对建宁县永明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在你公司管理人员揭晓银配合下,调取了闽GVG992、闽GW0587、闽GFY800、闽G8516C、闽GVD195、闽GG6618、闽G0881A、闽GF7089、闽GW2612、闽GF6020、闽GVD005等11辆机动车近两次的年检验报告,并调阅机动车尾气监管平台相关视频信息,核查发现,机动车闽GVG992在2021年12月13日的检测过程中存在短时间的冒黑烟情况,上述车辆在检测系统记录的额定功率(重要参数)与在交管平台登记的功率均不一致,均通过人为修改进行了不同程度降低,建宁县永明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过程中修改机动车额定功率、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属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二)款(依法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不得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通过安装作弊软件、更换车辆上线检测等弄虚作假的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

  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等过程: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8日对建宁县永明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为批准立案。

  2022年6月10日,你公司委托经理陈淑芬到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就部分机动车检测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接受询问,承认你公司部分柴油车辆在检测过程中通过修改机动车额定功率(重要参数)使车辆顺利通过年检,并出具虚假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事实。调查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你单位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2022年6月21日,对建宁县永明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建环改〔2022〕30号)。

  2022年6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2022﹞6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10份)、综合监管平台查询的报警信息截图、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建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相关车辆登记信息复函》、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内容节选、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永明华检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结合你公司近2年无违法记录、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和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予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陆佰柒拾元整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闽GVG992、闽GW0587、闽GFY800、闽GG6618、闽GF7089、闽GVD005等6辆机动车的检测费,共计贰仟伍佰捌拾圆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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