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2-00070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2〕5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6-13
  •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宁县黄埠乡桃路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时间:2022-06-13 17:07

  建宁县黄埠乡桃路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7051903774,地址:建宁县黄埠乡黄埠下街23号,法定代表人:黄思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2022年3月1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建宁县黄埠乡桃路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桃路际电站例行检查,检查发现该电站拦水坝下游有明显减水情况,生态放水闸门未打开,也未发现有其他形式的生态放水管道,仅有少量水通过闸门木板缝隙自然渗漏至下游,现场未发现最小下泄流量监控计量设备,下泄流量监控系统现场的控制箱无法打开,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进行拍照取证。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2022年3月18日下达《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改〔2022〕4号),要求电站于2022年3月20日前完成问题整改。2022年3月22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对桃路际电站进行复查,你公司未按《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改〔2022〕4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电站拦水坝下游仍存在明显减水情况,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等过程: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28日对建宁县黄埠乡桃路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行为批准立案。

  2022年5月18日,你公司负责人黄思良就涉嫌违反《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未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行为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违法事实,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单位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2022年6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2022﹞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通知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近2年无违法记录、积极配合调查和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建宁县黄埠乡桃路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处予人民币陆万贰仟壹佰捌拾捌元整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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