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2-00026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2〕2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3-24
-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晋江市家贵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三明市永安市洪田镇东坑工业园1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81MA332X6C2E
法定代表人:陈攀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2021年7月20日你公司发生火灾。为防止扑灭火灾产生的大量洗消废水和污泥外排,在永安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你公司在厂门口的排水沟处砌砖封堵形成蓄水池。
2022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拆除了消防洗消废水蓄水池围挡,残留废水沿洪田工业集园区的雨水管网流入文川溪。当日,你公司残留消防水中挥发酚浓度0.972毫克/升,文川溪国控断面水质监测出挥发酚0.0916毫克/升,超过三类水质0.005毫克/升的标准限值。
你公司未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之规定。
2022年3月16日,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2年1月12日文川溪水质调查监测结果;
(二)2022年1月1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及采样现场照片;
(三)2021年7月晋江市家贵保洁服务公司永安分公司火灾后现场处置照片;
(四)2022年1月1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陈攀);
(五)2022年1月13日你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
(六)2022年1月20日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1〕第H001号);
(七)2022年2月17日永安市洪田镇人民政府《证明》(晋江家贵保洁永安分公司消防废水流向);
(八)2022年3月7日永安市洪田镇人民政府《证明》。
(九)2022年3月1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2〕6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九类“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第4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元整(¥25,6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永安生态环境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
(永安)
2022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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