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1-00154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1〕15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11-30
- 有效性: 有效
地址:宁化县城南镇城南工业区白色家电产业园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妙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33YT0778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福建宁化明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批先建。
2021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化县城南镇华侨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区白色家电产业园5号的福建宁化明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期间该公司在生产,发现该公司建设了完整的玻璃制品生产线,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生产至今,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现场在该公司王诚魁的全程陪同下检查,现场制作《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并有拍摄留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2021年10月28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王诚魁签字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11月5日你公司委托人廖煜菊签字的《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2021年11月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1〕37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11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1〕第2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1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1年10月28日现场执法拍摄照片;
3.2021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
4.《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1〕37号)及送达回证;
5.《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1〕第21号)及送达回证;
6.你公司的整改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宁化)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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