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1-00140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1〕14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11-12
  •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闽楷中昊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来源:沙县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11-15 15:17
福建闽楷中昊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泉惠石化园区内(惠东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49TMG5C

法定代表人:阙庆旺        

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2********6515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非重点排污单位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

2021101,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三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畔溪北路251号的福建闽楷中昊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责运营的三明金沙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三明金沙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化学需氧量(COD)自动监测设备(北京环科环保技术公司生产的HBCOD-1型)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北京环科环保技术公司生产的HB2000型)在线监测数据进行了调阅,发现COD和氨氮数据从7月以来数据异常接近情况,现场查看三明金沙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曲线,发现仪器标准曲线形态不合理,检查发现,现场管理负责人蒋佑新未按照规范的分析步骤开展在线监控比对工作,而是通过人为设置标准曲线,经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质控样比对,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1162号)显示,三明金沙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质控样比对监测,COD浓度为30.0mg/L120.0mg/L235.0mg/L3组质控样对三明金沙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COD在线监测设备分析比对时,其数值分别为50.5mg/L51.2mg/L52.3mg/L,氨氮浓度为10.00mg/L5.00mg/L2.50mg/L15.0mg/L18.0mg/5组质控样对三明金沙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分析比对时,其数值分别为7.08mg/L6.58mg/L6.14mg/L7.31mg/L7.42mg/L,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相对误差分别为67.0%-57.3%-77.7%,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相对误差分别为-29.2%31.6%145.6%-51.3%-58.8%,以上比对化验结果相对误差均超过标准限值±10%,在线监测数据为不合格,但排污总口水质的污染物COD52 mg/L和氨氮为0.126 mg/L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B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2021 11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1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1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110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101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3三明金沙园污水处理厂外包运营服务协议书;

4福建省生态云沙县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数据

5.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1〕第162号);

6.福建闽楷中昊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阙庆旺和福建闽楷中昊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责人蒋佑新接受我局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118号);

82021101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1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环制听告字〔20213号)

10.2021113《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101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依法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11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篡改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法〔20209号)的规定,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肆仟叁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沙县)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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