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1-00136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1〕13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10-11
  •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乐县宇城竹业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10-26 16:31

将乐县宇城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玉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34970B4K;经营地址:将乐县南口乡孙坊村(原道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1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锅炉正在运行,但静电除尘设备已损坏未运行,废气排放口烟气蓝烟拖尾现象明显经三明市将乐环境监测站监测,锅炉总废气总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304 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限值,超标2.8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1〕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照片1份(6张);

4、现场勘验图1份;

5、《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1份;

6、《监测报告》(将测报字〔2021〕116号)1份;

7、将乐县宇城竹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8、法人谢玉娣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委托书》1份;

10、企业负责人邓稳清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将乐县南口盛源竹制品厂《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部分节选1份;           

12、《关于将乐县宇城竹业有限公司年加工15万根毛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意见的函》部分节选1份;

1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1份;

1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1〕7号)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2号“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佰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将乐)                     

                                                2021年10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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