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经清理,5件以我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政策覆盖,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主要内容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等不宜再继续执行:
1.《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气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通告》(明环防〔2016〕15号);
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快机动车尾气检测设备升级改造的通知》(明环防〔2019〕7号);
3.《三明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环〔2015〕43号);
4.《三明市环保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三明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通知》(明环总量〔2018〕3号);
5.《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环评〔2020〕41号)。
经研究,决定将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