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明环规〔2024〕1号

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现将《三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调查评审程序和要求,严格调查报告的评审把关工作,促进调查报告编制质量提升,制定本细则。

二、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月1日起实施)

(2) 《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

(3)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2号)

(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5)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

(6) 《福建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闽环保土〔201822号)

(7) 《关于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土〔2018〕11号)

(8)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9) 《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核要点》(闽环保土〔2021〕8号)

(10)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环土壤〔2021〕53号)

(1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年 第17号)

(1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年 第17号)

(13)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14)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抽查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土〔2021〕9号

(15)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土〔2024〕6号)

(16) 《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分级评审工作要求》(闽环保土〔2024〕7号)

三、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技术评审:

1.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地块。

3.从事过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造纸、钢铁、农药、印染、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用地,以及从事过垃圾填埋、垃圾焚烧等活动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已收回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

4.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其他地块(含原用途为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地块)。

四、评审流程

(一)分级评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A类地块的报告评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各派驻机构会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B类地块报告评审工作。

A类地块范围:1.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地块;3.从事过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造纸、钢铁、农药、印染、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用地,以及从事过垃圾填埋、垃圾焚烧等活动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已收回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

B类地块范围:A类地块以外的其他地块。其中,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含原用途为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地块。

(二)提交申请

土地使用权人向负责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评审申请表、申请人承诺书、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可编辑的Word文件、盖章后的扫描PDF文件各一份,附件1);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稿)及相关附件盖章后的扫描PDF文件。

对于通过第一阶段调查(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可以确认“无可能的污染源”的地块,申请表中填完第一阶段调查结论即止;《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核要点》(闽环保土〔2021〕8号)明确应开展第二阶段调查(采样分析)的6种情形的地块,申请表中其它相关信息需填写完整。

(三)组织评审

收到土地使用权人评审申请材料后,生态环境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审查要点详见附件2),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重新报送申请材料。评审方式原则上以专家现场会议为主,存在不可抗力情况的,可通过视频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对从未开展过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且明确没有外来污染源的,如污染风险较低的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地块(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除外),可简化调查,开展包括但不限于7项基本调查(详见附件3),通过会议方式一次多个地块进行批次评审。

1.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人,复杂或高风险地块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严格落实《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23〕24号》各项要求,每次会议应从《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省级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参加人员

参加人员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评审专家、土地使用权人、调查单位、检测单位、相关工业企业的代表人员。调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制人、现场采样和样品分析人员必须参会接受问询(详见附件4)。市级组织评审时,地块所在县(市、区)派驻生态环境局和自然资源局应参加。

3.评审会议

评审会由生态环境部门主持,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调查的技术单位(含采样、分析单位)汇报地块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现场踏勘或查看现场影像资料,评审专家应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参见附件5),专家组应明确专家组长,集体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参见附件6),明确地块土壤环境是否符合规划用地要求,评审结论应明确为“予以通过”(包括“无需修改直接通过”和“经修改复核后通过”两种情况,下同)或“不予通过”。参加评审的单位人员均应遵守廉政要求,实事求是(详见附件7)。

(四)评审重点关注内容

1.调查范围:调查红线范围和面积是否经过勘界定标,或者是否出具经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的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地块的土地证作为范围划定的依据,是否出现调查范围小于规划用地范围(供地范围内原用途为“一住两公”的,可不纳入调查范围);

2.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地块土层性质及水文地质信息描述是否符合调查地块实际情况,是否提供本地块或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地勘报告作为依据;

3.用地历史调查:是否开展现场踏勘,地块开发利用历史描述是否准确、完整,是否追溯至农田、林地或荒地,以不遗漏可能造成地块污染影响的人为活动历史为原则;

4.污染源识别:地块及与地块有污染迁移关联关系周边地块内是否曾经存在污染源,若存在污染源,是否进入第二阶段采样调查,是否存在明显遗漏污染痕迹识别,遗漏重点实施设备、遗留固废、涉污管线记录等;

5.检测指标覆盖:特征污染因子识别是否覆盖地块内及周边存在污染关联的地块内所有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是否覆盖所有特征因子,未覆盖的污染特征因子是否作合理的说明;

6.监测点位布设:土壤和地下水布点位置和点位数量是否满足《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核要点(试行)》(闽环保土〔2021〕8号)等规范要求,布点的重点区域筛选是否合理,是否覆盖初筛显示高值区域或原生产车间、环保设施布置区域等;

7.样品采样层位:样品采样深度是否采集至污染分布的最大可能深度,且采至无污染深度,采样间距是否合理;

8.地下水建井规范性:地下水建井深度设置是否根据地下水埋深、土层性质及特征污染物特性合理设置筛管深度,地下水采样深度是否根据污染物性质进行合理设置;

9.全流程质控:样品采集、保存、流转、检测过程是否符合质控要求,是否在样品有效时限内完成了检测分析;

10.结果评价:调查结果是否根据地块规划用途进行针对性预测分析,调查结论是否清晰、准确。

(五)结果告知

1.评审结论为“予以通过”的,如需修改,土地使用权人应会同调查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告,修改完善后报告由评审会议专家复核确认(参见附件8)。土地使用权人应会同调查单位将调查报告、地块矢量数据及相关材料上传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将归档材料(详见附件9)报负责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开展重新评审的,相关材料与之前评审的材料均需存档。

收到归档材料后,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函告土地使用权人地块调查报告评审结果。自然资源部门和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分配的账号进入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评审信息。

2.评审结论为“不予通过”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函告土地使用权人评审结果,土地使用权人需重新编制报告并申请评审。

五、工作职责

(一)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1.确定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邀请评审专家;4.核实地块及周边污染源情况;5.档案、信息管理;6.报告质量检查及相关信息公开;7.在信用记录系统中记录涉及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评审信息、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核实情况。

(二)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现状用途、规划用途、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信息等;2.确定本部门代表参加评审;3.通知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参加市级评审会议。

(三)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照《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核要点》(闽环保土〔2021〕8号)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出具审查意见,对出具的审查意见终身负责。同时,应主动回避与自身或所属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

(四)土地使用权人对于依法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应当主动启动调查,并积极配合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图纸、报告、记录等相关资料,帮助协调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等工作。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调查活动涉及的第三方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对出具的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三方从业单位出具虚假信息的、编造虚假人员访谈记录、历史文件资料和现场图片、检验检测数据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调查活动涉及的第三方从业单位,应当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提交评审前,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系统”)中完成信用登记,并记录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

六、报告编制要求

(一)精简篇幅

1.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附录A中“前言、概述和地块概括”三部分合并为“地块概况”,重点叙述地块四至范围、面积、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土壤类型)、周边关注点、历史用途、现状和规划用途。

2.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应重点叙述样品采集、流转、分析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及落实情况。采样、送检、实验室分析方法等过程性描述在报告中适当简化,但应做好原始记录,于评审会议时看图片和视频证明整个采样检测过程的真实性、规范性。

3.采样分析单位的专业资质信息不须详细列入,但需在向评审会议提交一份原件资料备查,并在报告中提供技术监督部门的官方公示网址或者证书编号,以备查询。

(二)加强前期污染识别

第一阶段地块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是前期污染识别的重要依据,也是采样布点的必要前提,应当高度重视。历史资料、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必须包含相关技术导则规定的内容,应分成独立章节进行叙述,内容要翔实,台帐资料、人物证词和现状图片应相互印证(具体要求见附件10)。

(三)建立并落实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调查单位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建立并落实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制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作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附件或者在调查报告中编制专门篇章,并附质量控制相关照片、检查记录表、检查发现问题、改正回复单及改正说明和佐证材料等资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或篇章作为调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对调查报告的评审。

(四)编制单位及报告格式要求

只需进行第一阶段调查、无需采样分析的报告,土地使用权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第三方调查单位编制。调查结论应包含不确定性分析,不确定性分析不应写成免责说明,调查单位应对报告的结论负责。报告格式要统一规范,便于评审和数据上传,报告编制大纲参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调查报告审核人员应具备环保、化工、土壤、地质或农业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明环土〔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评审申请表

2.形式审查表

3.7项基本调查内容

4.评审会议签到表

5.专家个人评审意见(模板)

6.专家组评审意见(模板)

7.廉政要求

8.专家复核确认单

9.归档材料清单

10.第一阶段调查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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