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的函
明环规〔20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推进我市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经请示市政府,现将《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6日

              

 

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闽环规〔2023〕1号)要求,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减污降碳协同推进,以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总目标,以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整治为重点,稳妥有序整合一批、退出一批、提升一批,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利用体系,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23年底,全市范围内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到2024年底,全市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到2025年底,全市范围内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通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深度治理等方式全面实现转型、升级、退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在用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全面改用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基本全覆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下降,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持续提升。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确定整治重点控制区

1.建立整治台账。按照《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闽环规〔2023〕1号)的整治范围,全面摸排辖区内燃煤、燃生物质、燃油等锅炉使用情况,系统建立管理台账,明确年度整改任务、每台锅炉的整治措施及完成时限。2024年度整治计划应于2023年12月15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各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明确重点控制区。锅炉整治重点控制区为三元区、沙县区、永安市,有关地方应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锅炉整治,按期完成锅炉淘汰、提升、整治工作。(责任单位:三元区、沙县区、永安市人民政府)

(二)调整城市禁燃区范围,优化控制措施

3.扩大禁燃区范围。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各地要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永安市应于2023年底前完成调整工作,其他县级城市应于2024年底前完成调整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严格项目准入,推进集中供热

4.释放集中供热潜力。永安市应依托永安华电集中供热,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范围,最大程度释放供热能力。加快推进福建尤溪城南工业集中区、三明经济开发区、黄砂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明溪工业集中区、永安石墨园和贡川水东园等片区实现集中供热。各地要在2023年底前完成集中供热实施规划编制;到2025年底前,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热负荷集中地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并应在实现集中供热六个月内,拆除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的燃煤、燃油等分散供热锅炉。(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

5.严格新改扩建项目审批。严格项目把关,全市不再新上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以及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生物质和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积极引导用热企业向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集聚发展,新增用热企业应优先布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油等供热锅炉;对使用燃生物质锅炉的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燃生物质锅炉应使用专用锅炉并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对于集中供热难以覆盖、无法满足供气、确需新建的锅炉,应使用清洁能源或达到相应排放要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

)淘汰低效锅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

6.推动清洁能源替代。各地要综合运用财政补贴、信贷等政策,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每小时65蒸吨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同步拆除原有的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鼓励改用电能、多用电能。改用天然气的,替代后的燃气锅炉需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高效脱硝装置。燃油锅炉应使用轻质油,原则上不使用重油等高污染燃料。(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局)

7.限期淘汰小锅炉。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2023年底前全面淘汰;每小时2-10蒸吨(含)燃煤锅炉在2024年底前全面淘汰,其中,三元区、沙县区、永安市应在2023年底前淘汰;逐步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的燃生物质锅炉,优先淘汰由燃煤改燃生物质的锅炉。在限期淘汰的锅炉中,对于实际已拆除的,由属地市场监管局采用公告的方式注销使用登记证;对于在用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期淘汰、拆除,由属地市场监管局采用公告的方式注销使用登记证;对于已停用但未拆除的,由属地市场监管局督促使用单位限期提供相关注销申请材料,无法联系到使用单位或到期不配合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供证明材料,予以强制拆除,由属地市场监管局采用公告的方式注销使用登记证;未登记的燃煤小锅炉,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拆除。(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发改委)

)推动深度治理,提升污染物治理水平

8.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每小时35(含)-65蒸吨燃煤锅炉和位于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保留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原则上2025年底前必须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油锅炉基准含氧量按3.5%折算,其他锅炉9%;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油锅炉基准含氧量按3%折算,燃煤锅炉6%)。(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9.加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202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外保留的燃煤锅炉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鼓励按超低排放要求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水平。采用旋风、水膜等低效除尘方式的,应开展静电除尘或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对于未建设脱硫设施或因脱硫工艺不完善出现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的,应开展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积极开展氮氧化物治理,推动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者在末端采用SCR等高效脱硝技术治理,必要时可采取低氮燃烧+末端脱硝。(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0.加强燃油、燃生物质锅炉治理。2025年前,城市建成区外保留的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应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生物质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执行)。燃生物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配套高效规范的除尘设施,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对改造后氮氧化物仍无法稳定达标的,鼓励采用SCR等高效脱硝技术进行末端治理。对超标排放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强化政策技持,推进锅炉全面整治

11.落实差异化管理政策。各地应建立锅炉绩效分级管理机制,按照生产工艺、燃料类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无组织排放管控情况等综合判定企业绩效水平(A、B、C、D级),制定差异化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方可申请评为A级或B级绩效企业,不纳入错峰生产管理或减少错峰生产时间;燃煤、燃生物质锅炉未规范配套高效除尘、脱硝设施的,定为D级绩效企业。各企业根据评级结果严格落实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

12.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要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在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对辖区内的燃煤、燃生物质、燃油锅炉加大检查频次,并不定期开展测管联动。进一步完善污染物自动排放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强化排污许可监管执法,重点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等行为。对环境质量下降明显、污染物浓度显著高于其他点位的区域,及时开展溯源排查,建立问题台账,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13.强化锅炉减排考核。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将锅炉淘汰、治理工程减排任务逐年下达,并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锅炉减排形成的排污权,有效期延长至整治期限届满5年为止,或由地方政府优先予以收储。加强减排监督管理,重点核查重复计算、弄虚作假等问题。(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4.完善经济支持政策。健全有利于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经济价格政策。落实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15.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对完成锅炉改造、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或变更手续;对在规定时限前排污许可证已经到期的企业,应以规定时限作为排污许可证延续的有效期限;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造的企业,不得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手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组织保障措施

16.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本辖区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路线和重点任务,分年度细化整治重点任务和项目,强化监督考核,把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完成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并于2023年10月下旬前通过政务内网将本辖区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分别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明确责任分工。市直有关部门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中的职责分工要求,强化部门协作,推进各项措施落实。

18.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锅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重点排污单位为重点,通过抽查、巡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确保企业有效使用低硫燃料和生物质成型燃料,规范运行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附件:1.各地在用或备用燃煤锅炉情况汇总表

2.各地在用或备用燃生物质、燃油、燃气、电锅炉及余热锅炉汇总表

3.各地停用燃煤锅炉情况汇总表

4.各地停用燃生物质、燃油、燃气、电锅炉及余热锅炉汇总表

5.高污染燃料和锅炉类型说明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