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明环规〔2023〕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明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中共三明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福建三明机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永安工务段

2023年9月25日

 

 

三明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福建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持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分类管控、聚焦重点,稳中求进、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力推进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治理,强化源头、过程、末端管控,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分阶段、有步骤推动我市“十四五”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本方案,到2025年,基本掌握各类噪声源的污染状况,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噪声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升,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三明市区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监测,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以上,噪声信访投诉逐渐减少,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全社会参与噪声治理的氛围。

    二、加强声环境管理,夯实噪声污染防治基础

(三)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持续推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并将其适用区域范围和监测点位向社会公开。建立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动态调整机制,对于行政区域规划有重大变动、城市功能区变化明显、噪声投诉量大的,应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沙县区按照三明市中心城区的要求加强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2023年10月底前,三明市完成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及时整改,有效管理和控制区域内噪声污染,提升声环境质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噪声法》,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本行政区国土空间布局规划、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及管理需求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布。2025年底前,三明市完成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划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编制指南等技术规范,结合声环境功能区达标情况,指导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适时依托噪声地图、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防控。(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七)发布声环境质量信息。2025年起,发布全市年度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强化规划引领,严格噪声源头管控

(八)加强规划衔接。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统筹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铁路相关管理机构、民航相关管理机构等按职责负责)

(九)细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绿色公路、公路高质量发展等有关要求,科学选线布线,公路建设应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铁路运输要求,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落实相关规划管控。(市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铁路相关管理机构、民航相关管理机构等按职责负责)

(十)科学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合理布局新建住宅、医院、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等按职责负责)

(十一)落实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依法开展规划环评,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在落实规划环评基础上,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评,积极采取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加强噪声源头管控。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铁路相关管理机构、民航相关管理机构等按职责负责)

(十二)强化噪声敏感建筑物达标验收。噪声敏感建筑物设计、检测及验收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在评估绿色建筑标准时,强化噪声控制要求。(市住建局负责)

(十三)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不能达标的设备进行整改,持续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十四)推广先进技术。鼓励、支持企业低噪声、低振动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推动噪声治理环保装备制造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四、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突出重点企业监管

(十五)严格工业噪声环境准入。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声功能区环境准入要求,禁止在0、1类声环境功能区、严格限制在城市建成区内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十六)加强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树立典型示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通过工艺设备升级改造,采取推进工业企业淘汰搬迁、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车辆、货物装卸等声源噪声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创建行业噪声治理标杆企业,树立行业噪声治理典型示范,总结并推广相关治理技术和经验方法。国有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七)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推动工业园区噪声污染分区管控,合理规划园区企业布局,优化噪声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结合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在园区边界布设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园区监测监控系统联网;针对存在噪声污染问题的园区,编制工业园区边界噪声治理报告,实现园区边界噪声稳定达标。(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十八)实施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管理。2023年底前,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要求,完成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编制并适时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按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在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厂界位置布设点位,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九)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依据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有序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管理,并加强监管;督促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法排污,按规定开展工业噪声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深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突出重点时段管理

(二十)落实噪声管控责任。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工期,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施工单位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方案,采取低噪声工艺和设备及有效隔声降噪措施;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审查和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及督促整改要求。(市住建局负责)

(二十一)实行施工工地分类分级管控。鼓励开展噪声污染控制示范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制定鼓励政策,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将未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企业信息,依法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市住建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管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开展施工作业的,督促施工单位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运输车辆噪声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二十三)加大午夜间施工管理力度。督促施工单位科学合理组织作业、调整工艺,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尽量减少或避免午夜间施工噪声扰民。严格规范午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取得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六、推进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强化重点领域治理

(二十四)强化机动车噪声监管。根据声环境保护要求划定机动车禁行禁鸣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立电子监控设备,抓拍机动车违反禁行禁鸣规定的行为。以居住、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集中区域为重点,开展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执法行动,严厉查处驾驶拆除或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二十五)推动船舶噪声治理。加强船舶行驶、码头噪声监管;推动泰宁大金湖等内河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十六)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加强公路、城市道路两侧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声屏障的设计、施工应兼顾绿色低碳理念和美化城市景观效果。(市通运输局、住建局、城管局按职责负责)

(二十七)落实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并加强监管。持续开展铁路列车鸣笛综合整治;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运行正常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持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铁路相关管理机构负责)

(二十八)强化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控制。制定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减缓实施方案,着力构建以运行程序优化和用地相容管理为重点的民用航空器噪声综合治理体系。每年度定期开展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年均值等值线图的绘制,并纳入年度噪声污染防治报告,相关结果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民航相关管理机构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七、强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营造宁静生活环境

(二十九)强化经营场所噪声管理。加强对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文化娱乐、体育、餐饮、超市等经营场所监管,通过合理控制营业时间、优化布局、集中排放、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严禁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加强劝导餐饮场所大声喧哗导致噪声扰民的行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十)构建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的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市文旅局负责)

(三十一)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监管。加大对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推广使用无线耳机和定向音响等设备,引导市民自发性健身娱乐源头降噪。开展“清静车厢”创建活动,并将“清静车厢”等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的公益宣传纳入文明城市创建要求中。(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十二)开展广场舞、文明旅游宣传活动。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的使用,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噪声管理规定。联合多部门加强对广场舞活动噪声问题的宣传,避免噪声问题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市文旅局负责)

(三十三)督促新建居民住房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督促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载明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等内容。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及相应的防治措施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告知装修人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市住建局、城管局负责)

(三十四)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宣传与引导,强化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噪声法》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市民政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等按职责负责)

(三十五)推动宁静小区示范建设。积极号召各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创建宁静小区活动,自下而上推动建设一批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公约、建立自我调节机制、相对更加宁静、满意度更高的居住小区典范,并向社会宣传推广。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站点和显示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六)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提升科技治污能力

(三十七)加强相关制度配套。紧密衔接《噪声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快修订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民用机场管理等相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制定社会综治、道路交通、民用机场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相关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十八)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引导相关企业投入噪声污染治理行业,推动新设备的研发开发、新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大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及监测领域的科研资金投入,支持噪声与振动控制科学研究。依托相关高水平科研平台,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引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创新体系,开展噪声防治技术成果示范、转化与推广应用。(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三十九)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专家库,加大培训力度,组织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培训,提升党政干部、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管等人员对噪声污染防治的认识水平与业务能力。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通过市场引导和部门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噪声相关技术支撑能力。在中小学法治教育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培养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等形成减少产生噪声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推动三明学院等高等院校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领域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市科技局、教育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四十)鼓励对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表扬。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纳入表扬范围,组织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九、提升监测执法能力,优化执法监督效能

(四十一)完善噪声监测体系。深化声环境质量监测,规范噪声污染源监测,拓展敏感区域监测。噪声在线监控范围逐步向人口密集的城区、镇区延伸,在噪声污染投诉较多的敏感区域布设在线监测点位,组织开展噪声排放情况调查监测,提出管控建议。运用三明市生态云平台,建设噪声溯源体系,有效支撑声环境评价和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负责)

(四十二)优化调整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区域声环境监测、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和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等三类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点位的设置与认定。编制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2023年底前,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十三)推进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根据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及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工作,落实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选址、仪器设备选型、设备安装与验收、噪声监控系统建设、数据联网、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等技术要求2024年底前完成系统平台建设及数据联网共享工作,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先行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十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综合执法。依据《噪声法》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2〕42号),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噪声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四十五)不断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加强基层执法队伍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配备,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环保网格化监管作用,强化噪声网格化监管。(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四十六)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考、高考、研考等考试期间,组织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市教育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十、压实工作责任,引导全民共治

(四十七)建立噪声防治部门联动机制。贯彻落实《噪声法》《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2〕42号),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城乡声环境质量改善;贯彻落实《三明市城市噪声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推动市直相关部门长效、常态开展噪声污染监管协调联动;贯彻落实《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噪声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从建筑施工源头许可、过程防控和末端惩戒等环节,凝聚承建方、施工方、监理方和各级监管部门工作合力,常态推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控。各地方城市按实际需要组织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措施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四十八)细化噪声投诉举报管理。研究噪声投诉举报分类原则,引导市长热线(12345)等投诉举报平台对噪声相关投诉举报进行科学分类。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已办结噪声投诉举报情况,开展分析研判,加强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作,对投诉事件及时跟踪处置,做好投诉事件回访工作,对已解决事件处置结果进行满意度调查,不断改善服务水平,持续推动噪声扰民问题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十九)强化噪声污染防治考核问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实施约谈,督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十)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借助“六五”世界环境日等节日时机,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公众参与监督。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噪声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典型案例宣传报道。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社区、企业等普及活动。(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五十一)营造社会文明氛围。鼓励各地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纳入地方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把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环境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市委文明办负责)

(五十二)实施全民行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充分发挥舆论监督,鼓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倡建设宁静餐厅、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积极倡导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主送: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委文明办,各县(市、区)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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