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统一部署,我市将于6月5日开通“12369”环保微信举报平台。为扎实有效开展好这项工作,规范微信举报管理程序,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2369”环保微信举报开通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5〕717号)要求,我局制定了《三明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三明市环保局“12369”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平台操作暂行规定》、《三明市环保局“12369”环保微信举报答复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2日
三明市环保局“12369”环保微信举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2369”环保微信举报开通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5〕717号)要求,为规范“12369”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工作,拓宽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环境保护部“12369”环保微信举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环保微信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微信公众号“12369环保举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活动。
“12369”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微信管理平台”),是指供全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录处理微信举报的系统平台。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微信管理平台”受理、办理环保微信举报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工作原则】
全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工作遵循下列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三)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机构及职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12369”环保微信举报工作。市级“微信管理平台”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牵头管理,县级“微信管理平台”的管理机构由各县级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市环境监察支队作为微信举报受理工作责任主体,各县(市、区)的举报件由市里统一受理并分办、督办和答复,对涉及跨行政区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需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介入的事项进行协调。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环保微信举报办理工作责任主体,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立即制定微信举报办理工作流程(暂行),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所有环保微信举报事项。
第六条【人员要求】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保微信举报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度,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辖区内的所有环保微信举报事项的审核工作,“微信管理平台”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当安排专人操作“微信管理平台”,建立健全人员和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办公条件、配备专用设备,确保“微信管理平台”信息安全,微信举报办理工作有序开展。
“微信管理平台”操作人员应遵守本规定以及所在单位制定的工作制度,服从上级管理,维护平台工作的秩序;所有回复内容(包括咨询、建议、不受理原因、处理结果等)必须经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同意回复后,方可通过微信管理平台“处理结果发布”栏目上传;不得使用微信管理平台发送涉密信息、不良信息及垃圾信息;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举报人发送未经审批的信息。
第七条【受理】
市级“微信管理平台”应在2个工作日内明确“微信管理平台”接收的举报事项是否受理。对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举报事项应予以受理,通过微信管理平台生成举报受理单,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按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各县(市、区)进行办理。对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责的举报事项或咨询类、建议类等事项,应及时在“微信管理平台”录入回复意见及相关建议。
第八条【办理】
已受理的环保微信举报,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与留有真实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及时联系,进一步核实确认举报内容及举报事实,便于现场查处工作的开展。环保微信举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在“微信管理平台”录入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办结】
环保微信举报事项办结后,应由市局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同意回复后,由操作人员及时将办理结果录入平台,并选择办结操作,通过“微信举报平台”将办结情况回复举报人。回复内容应当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场检查及核实情况、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门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条【信息公开】
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县(市、区)办理的环保微信举报事项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上报省级 “微信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监督考核】
三明市环保局负责对环保微信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环保微信举报工作情况的考核纳入环境监察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保密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微信举报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未作明确说明的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明市环保局“12369”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平台操作暂行规定
一、“12369”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微信管理平台”)由三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安排1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操作和维护(以下简称“操作人员”),另安排1名工作人员配合,配备1台能连接环保专网的台式电脑和1台彩色打印机。
二、微信管理平台通过环保专网进行访问,地址:http://10.10.120.194/weixinmanager/,市级环保部门作为微信举报受理工作责任主体,各县(市、区)的举报件由市里统一受理并分办、督办和答复,对涉及跨行政区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需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介入的事项进行协调和办理。
三、操作人员对市级受理的微信举报事项,认真核实举报文字、证据照片、地理位置等信息,通过微信管理平台生成环保微信举报受理单,提交监察支队领导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签。
四、根据分管领导签发的意见,操作人员负责转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局)办理。
五、各县(市、区)环保局接件后,依法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市环境监察支队,反馈内容包括被举报企业的基本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等。
六、操作人员将反馈意见录入到微信管理平台中,生成环保微信举报办结单,提交监察支队领导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签。
七、分管领导签发后,操作人员在微信管理平台中完成办结反馈和归档工作。
八、操作人员负责对微信管理平台相关软、硬件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不得使用专用设备从事微信举报工作以外、可能影响微信举报受理、办理、回复等工作的事务。
九、操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应与配合人员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工作不脱节。
三明市环保局“12369”环保微信举报答复规范
一、要求
通过“12369”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平台答复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举报,应做到及时、简练、准确、规范。
二、答复内容
(一)不予受理的
1.对举报信息不完整的
您好!由于你上传的举报信息缺少××、××等内容,环保部门无法受理,请补充××、××等具体信息。
2.对咨询类、建议类等事项
您好!您所咨询/建议的环保相关事项,请登录三明市环保局网站查询http://www.shb.gov.cn/index.asp,或拨打12369进行咨询/建议。
3.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
您好!您所投诉/咨询/建议的事项不属于环保微信举报受理事项,请您认真阅读举报说明,您所反映的问题/事项我局不予受理。
(二)依法转办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举报事项
您好!根据××规定,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部门负责查处,我局已转办(函告)××部门。
(三)依法予以受理的
1.受理答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环保相关问题已受理,办理时限为60日,我局将尽快予以调查处理。
2.办结答复
您好!根据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县(市、区)环保局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现将查处情况反馈如下:
(1)被举报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点、主要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审批及验收情况,企业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及运行情况等;
(2)现场检查情况
包括现场检查时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情况等,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要写明具体情况。
(3)环保部门处理意见
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应写明采取的措施,如限期整改、立案处罚、依法取缔等,明确整改时限、处罚内容、后续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