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三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5日
三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认真落实国家四部委颁布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行)》,以“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为原则,2016年起评价范围扩大至所有符合评价范围的企业。
第三条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为:
(一)国控、省控企业以及三明市环保局公布的重点监
控企业;
(二)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煤炭、冶金、化工、电镀、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四)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八)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以及因违法排污受到行政拘留、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政处罚的企业;
(九)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十)危险废物市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
(十一)纳入应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企业;
(十二)市级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凡是符合第三条规定评价范围的企业,应全部纳入评价清单。
第五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应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应纳入上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名单上报三明市环保局,三明市环保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增减后,确定参评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已经关闭的企业可不参评。全年完全停产的企业、停产技改的企业可暂缓参评,恢复生产后纳入次年评价。停止部分设施或生产线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必须参评。不属于上述原因,拒不参评的企业一律暂评为环保信用不良企业。
第七条 鼓励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给予适当加分,评价结果为环保优秀企业的,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信贷支持。
参与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给予适当加分。
主动申请纳入三明市在线监控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的,给予适当加分。
第八条 三明市环保局在评价周期内统一对全市范围内的参评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价和复核,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参评企业的名单上报、信息收集、组织企业自评、评价结果告知。
第九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结合我市实际,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调整为:环保优秀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合格企业、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第十一条 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以及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规定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初评结果由各县(市、区)环保局及时反馈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三条 有关企业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当地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有异议的企业进行初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统一汇总至三明市环保局。
第十四条 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第十五条 三明市环保局在收到对初评意见的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十六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参评企业的日常监管检查力度,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并通报企业;对群众投诉案件,要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和反馈,确保每个参评企业的环境监管信息完整、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三明市环保局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或报纸对外公布,同时抄送三明市发改委、经信委、外经局、财政局、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三明中心支行、三明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三明市环保局与市发改委、经信委、外经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三明中心支行、三明银监分局等部门加强合作,加大对纳入环境信用评级企业的管理,并利用经济手段,推进绿色信贷,防范信贷风险。
第十九条 环保优秀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合格企业出现第十二条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三明市环保局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合格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等级调整。
申请环境信用等级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参评单位申请报告、整改材料(采取工程措施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环境监察部门的现场监察材料、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环境信用等级调整提交材料齐全,三明市环保局受理后,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的,一年内不得申请企业信用等级调整: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以及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二)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四)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第二十二条 三明市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调整的受理、审查和批复,环保合格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符合调整条件的,经核实后,环境信用等级纳入提升一个级别管理,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纳入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以及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的年终考核依据。
相关县(市、区)环保局未按照规定上报企业名单的,或者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存在明显推诿、弄虚作假以及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信用评价相关工作的,三明市环保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5年11月25日起实施。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类别 |
序 号 |
指标名称 |
权重 |
参考分档值 |
||
第1档[80-100分] |
第2档[50-79分] |
第3档[0-49分] |
||||
污染防治 |
1 |
大气及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
15% |
每个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率在90%以上(含90%)。 |
有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率为 75%(含75%)-90%。 |
有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率低于75%(低于 50%为0 分)。 |
2 |
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
3% |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在 95%以上(含95%) 。 |
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率为 80%(含80%)-95%。 |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低于 80%。 |
|
3 |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
8% |
根据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 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为达标。 |
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环办〔2011〕48 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为基本达标。 |
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 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
|
4 |
噪声污染防治 |
3%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规定。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值超标5dB(A)以下(含5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值超标5dB(A)以上。 |
|
生态保护 |
5 |
选址布局中的生态保护 |
2% |
厂(场)选址、布局符合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 |
厂(场)选址、布局不符合生态功能区划或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但对生态环境影响较轻的。 |
厂(场)选址、布局严重违反生态功能区划或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6 |
资源利用中的生态保护 |
1% |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然资源利用、原材料收购等活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 |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然资源利用、原材料收购等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但情节较轻。 |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然资源利用、原材料收购等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情节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
7 |
开发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
2% |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 生态保护措施全部落实, 生态破坏及时清理修复。 |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基本落实,生态破坏基本得到清理修复。 |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生态破坏清理修复程度较差。 |
|
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 |
8 |
排污许可证 |
3% |
按规定办理、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 |
未按规定办理或者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经责令改正后予以改正的。 |
拒绝办理或者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或者被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 |
9 |
排污申报 |
2% |
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 |
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经责令改正后予以改正的。 |
排污申报中故意虚报、瞒报、拒报的。 |
|
10 |
排污费缴纳 |
2% |
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
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被责令限期缴纳后缴纳的。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逾期未缴纳; 2、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
|
11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 |
6% |
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在 95%以上(含95%) 。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治污设施能力不足或者正常运转率为 70%-95%,不能满足稳定达标要求;2、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1次。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低于 70%; 2、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2 次及以上;3、擅自闲置或拆除治污设施。 |
|
12 |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
3% |
排污口设置规范, 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 正常运转率在90%以上(含90%)。 |
排污口设置基本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但正常运转率为60%(含60%)-90%。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排污口设置不规范; 2、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3、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 4、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系统; 5、自动在线监控仪器正常运转率低于60%。 |
|
13 |
企业自行监测 |
4% |
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100 %。 |
自行监测开展不全面,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为80%(含 80%)-100%(不含)。 |
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低于80%。 |
|
14 |
内部环境管理情况 |
3% |
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治污设施操作人员经过定期培训, 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各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账齐全。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但治污设施操作人员未经过定期培训;2、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不健全;3、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账不齐全。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 保管理人员;2、未建立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3、无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账等环保档案材料。 |
|
15 |
环境风险管理 |
10% |
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执行到位,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按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备案;2、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存在一般环境安全隐患;3、未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4、经多次督促才按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未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3、未开展环境应急演练;4、按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未投保。 |
|
16 |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3% |
按规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未按照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
17 |
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
15% |
积极配合环保执法监督,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未被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1次,罚款不超过 5 万元。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 次及以上;2、罚款总额超过 5万元;3、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命令,未按要求落实整改要求。 |
|
18 |
在线监控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
|
3% |
按要求参与在线监控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服从管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运维资金。 |
按要求参与在线监控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服从管理,经催缴1次才缴纳运维资金。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按要求参与在线监控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2、不服从管理;3、经催缴1次仍未缴纳运维资金。 |
|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 |
19 |
群众投诉 |
4% |
无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
有 3 次以下(含 3 次)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但能及时解决。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 3 次以上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2、有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且拒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
20 |
媒体监督 |
2% |
未因环境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 |
因环境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 1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因环境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 2次以上(含 2 次) ,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21 |
信息公开 |
4% |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 及时公开的。 |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合规定的。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根据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但未公开; 2、经查实或媒体曝光,公开虚假环境信息,或者对社会公众进行虚假环保宣传,情节严重。 |
|
22 |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
2% |
按要求如实发布自行监测信息,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100%。 |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不全面,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为80% (含80%)-100%(不含)。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企业拒不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或者自行监测信息弄虚作假;2.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低于80%。 |
注:1.满分为 100 分,评分方法采用权重综合法。各项指标得分乘以权重比之和为最终得分;即总得分(T)=ΣS *β (S 表示单项指标得分,β 表示单项指标的权重)。
2.第13 项“企业自行监测”中的“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以及第22项“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中的“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计算方法参见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 号)附件1 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实施细则》。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加3分(加分上限不超过5分):(1)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2)参与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3)参与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主动纳入三明市在线监控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的。
4.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优秀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合格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其中:得分为90分(含90分)以上,且符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评定为环保优秀企业;得分在70分(含70分)-90分的,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 分(含60 分)-70分的,评定为环保合格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或者有《三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5、评分具体参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