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公安局、卫计委、安监局、交通局、工商局:
为做好我市放射性物品监管工作,根据《关于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的意见》(闽政〔2016〕7号)及《关于印发〈放射性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环保辐射〔2016〕6号)要求,现将《三明市放射性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环境保护局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6月30日
三明市放射性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的意见》(闽政〔2016〕7号) 及《关于印发〈放射性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环保辐射〔2016〕6号)要求,现结合我市放射性物品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推进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通过改革创新,整合共享全市放射性物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处置各个环节管理资源,建立放射性物品“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构建职责明晰、责任落实、资源共享、协作一体的安全监管新机制,实现全市放射性物品全流程动态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公共安全事故。
二、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实际,放射性物品类项目成员单位(环保、公安、卫计、安监、交通、工商)职责分工如下:
(一)环保部门
负责牵头汇总归并各成员单位监督检查事项和检查明细表;适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协调解决放射性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存在的问题;组织联合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督查中存在的问题。
负责新改扩建放射性物品类项目环评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负责使用放射性物品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负责放射性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及处置单位的日常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涉及放射性物品操作及管理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牵头放射性物品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公安部门
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核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三)卫计部门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四)安监部门
负责非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物品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监督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负责核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负责核发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查处非法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单位;负责对开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六)工商部门
依法办理放射性物品生产、销售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三、工作措施
(一)建设一体化监管信息系统。一是整合标准,统一公布。对需要审批的放射性物品类项目的建设标准,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梳理后报牵头单位归类汇总,分级对外公布。各成员单位新颁布或修订的标准,应及时提供给牵头单位进行修改汇总。二是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对本单位已投用的信息系统进行梳理,及时将已有的信息平台系统架构、技术标准、数据格式等相关情况汇总,并提供可对接的数据接口,实现信息资源联通共享。三是面向基层,服务企业。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和企业的相关需求,采集放射性物品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数据,构建放射性物品“一体化”监管信息系统,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审批、监督检查提供信息化辅助手段,同时向企业开放信息共享服务。
(二)强化放射性物品流向监管。依靠信息化手段加强放射性物品流向监管。一是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如实记录其生产、销售放射性物品的数量和流向,加强放射性物品出入库管理。二是建立放射性物品“从出生到死亡”的全过程信息化登记,生产、销售、使用及最终处置行为均在系统上进行审批和登记。三是建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交通、公安及环保部门可以通过系统对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资质进行信息化管理,并通过GPS监管平台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三)建立一体化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制定检查清单。牵头单位归并汇总各成员单位放射性物品检查事项、内容,分类细化检查清单。二是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对照检查清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问题,及时推送至相关部门,实现联动监管。三是组织联合检查。牵头单位根据有关工作需要,与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组织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对全市放射性物品从业单位实施随机抽查或全面督查。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分类归口相关责任单位查处,查处结果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四)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首接负责,及时受理。各成员单位要对群众举报涉及放射性物品违法违规线索的,由首接部门做好受理登记,属于职责范围的,要核查到底;属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核查,不得推诿扯皮。二是认真核查,依法查处。对受理或由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法定职责核查,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核查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好改革工作。要充分认识放射性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抓好放射性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梳理、总结,查找放射性物品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对策措施,全面推动放射性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
(二)强化协作配合,落实改革措施。要全面理清放射性物品类项目的监管任务、工作重点,明确职责分工。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积极推进放射性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会商,及时沟通、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时序进度推进改革工作,确保放射性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三)不断总结完善,提升监管水平。要不断总结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结合放射性物品监管工作实际,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强化放射性物品全生命周期监管,切实提升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水平。
附件:1.放射性物品项目建设要求
2.放射性物品项目检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