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环监〔2019〕63号

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保障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顺利实施,我局结合目前工作现状,对《三明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明环监〔2016〕23号)进行修订。现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本方案印发实施之日起,《三明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明环监〔2016〕23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5日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推广随机抽查制度,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内容

  (一)随机抽查主体

  市、县生态环境局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监察办法》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抽查内容和抽查对象

  依托省生态环境厅开发建立的福建省生态云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对信息库中企事业单位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污染源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 重点污染源:根据市局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包括:水重点排污单位、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和土壤重点排污单位)和经环境风险评估为较大以上的环境风险源。

  2. 特殊污染源:存在较严重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群众反复投诉经核实属实的、环境信用评价不合格的、挂牌督办未按期解牌等排污单位。

  3. 一般污染源:除重点污染源和特殊污染源以外的日常监管对象。

  若有新增建设项目及应重新调整分类的排污单位,须及时列入“污染源信息库”,作为下一季度随机抽查对象。

  (三)抽查基础

  充分利用现有环境信息库,逐步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要涵盖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各级环保部门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建设多部门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

  (四)“双随机”抽查方式

  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采用福建省生态云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双随机管理”模块中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同时从本单位环境监察人员中随机选派至少2名环境监察人员,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

  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三、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抽查比例: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2. 特殊监管单位抽查比例:市生态环境局至少按照2:1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特殊监管对象数量)确定季度被列入特殊监管对象数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的特殊监管对象抽查一次。

  3.一般排污单位抽查比例:市生态环境局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四、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抽查留痕

  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环保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至“动态信息库”。

  (二)依法处罚

  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三)抽查保密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四)联合抽查

  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本部门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五)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随机抽查结果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监管频次变更

  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

  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务必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实施方案》作为近期一项全局性工作,集中力量,细化措施,明确分工,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抓紧制定方案

  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本地的《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对三类排污单位进行梳理,并从2020年第一季度起开始实施。

  (三)严格落实责任

  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我局将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

  (四)加强宣传培训

  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专刊、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提升宣传成效。同时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的培训,强化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随机抽查意识,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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