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明环规〔2023〕1号

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和集中发布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以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10件规范性文件由于下列原因已不宜再继续执行: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决定,或者已被新的法规、政策覆盖;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主要内容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

  1.《三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保简政放权服务绿色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明环〔2017〕8号);

  2.《三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部分事项试行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环审〔2016〕13号);

  3.《三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的通知》(明环审〔2016〕28号);

  4.《三明市环保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环监〔2017〕155号);

  5.《三明市环保局 三明市经信委 三明市国土局 三明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筛选和重点行业企业及大宗固体废弃物堆存场所名录的通知》(明环总量〔2017〕20号);

  6.《三明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制度的通知》(明环监〔2010〕77号);

  7.《关于印发信访办理规则的通知》(明环〔2005〕88号);

  8.《三明市环保局关于简政放权提质增效措施的通知》(明环〔2018〕19号);

  9.《三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三明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环审〔2018〕17号);

  10.《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三明市规范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环大气〔2021〕8号)。

  经研究,决定将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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