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环保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三明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通知
明环总量〔2018〕3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财政局:

现将《三明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三明市环境保护局

三明市国土资源局

三明市农业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18年2月24日

 

 

 

三明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

1.规划背景

1.1任务背景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美丽三明的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化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的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和《三明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政文[2017]3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三明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旨在明确三明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目标、任务及主要措施,指导全市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逐步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促进土壤资源的永续利用。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3.《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4.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6.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7.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

8.《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9.《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

10.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住建厅、福建省国土厅《关于组织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土〔2017〕25号)

11.《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12.《福建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13.《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1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

15.《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

16.《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

17.《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

18.《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1.3土壤环境概况

1)土壤环境质量总体尚好

根据现有的土壤污染调查资料分析,三明市耕地总污染面积约13.21万亩,其中耕地土壤轻度污染面积占47.09%,中度污染面积占10.52%,重度污染面积占42.39%。

2)主要以重金属超标为主

根据《福建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成果》显示,三明市耕地土壤主要重金属超标类型为汞、铅、镉,其中汞的超标率最高。化工、冶金、建材和电镀行业企业遗留或遗弃场地、采矿区周边土壤存在重金属超标的问题。

3)污染耕地各县分布差异性大

三明市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耕地共约13.21万亩,集中分布在尤溪县和大田县,占全市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耕地面积的76.23%,重度污染区主要集中在尤溪县,占全市重度污染耕地的58.62%,中度污染区主要分布在大田县,占全市中度污染耕地的48.98%,建宁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最好,无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耕地。

2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2.1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1)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推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落实

为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实现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稳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2017年3月三明市出台了《三明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政文[2017]31号),系统地部署今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内容,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列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积极开展土壤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推进人才队伍和实验条件设施建设,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县(市)区均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内容。

为更加有序地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三明市环保局印发《关于印发三明市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明环函〔2017〕32号),明确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及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针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按照“分类施策、农用优先,预防为主、治用结合”的原则,从防、控、治关键环节入手,强化监测评价,突出风险管控,实施分类管理,逐步建立用地养地结合、产地与产品一体化保护的耕地可持续利用长效机制。

2)全面开展土壤质量状况调查,进一步摸清土壤污染状况

按照《福建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部署要求,以农用地和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目前已完成农用地土壤详查点位第一阶段的布设核实、详查点位基本单元划定、实地核查和范围确定、农用地详查样品采集等工作。

3)积极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开展搬迁或关闭企业场地污染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为治理修复工作积累经验。根据省环保厅会同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厅、国土厅等部门组织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土〔2017〕25号〕要求,我市率先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目前,已启动1个示范性修复项目。力争打造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效果好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根据2017年8月省环保厅会同农业厅、住建厅、国土厅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建设的通知》(闽环保土〔2017〕32号〕文件要求,目前巳启动市、县二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建立工作,筛选上报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清单,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2.2面临的主要问题

1)土壤污染状况不容乐观

随着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源、农业源以及生活源污染物产生量也随之增加,导致三明市局部耕地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重金属与有机物污染。工矿企业的“三废”排放以及部分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排放废水和尾矿淋溶水都可能对厂址及周边土壤环境以及人群健康构成威胁。工业企业遗留或遗弃场地土壤重金属存在超标点位,矿区范围内土壤重金属点位超标较为严重。因此,三明市土壤存在一定污染,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土壤污染保护亟需加强

由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目前虽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检测机构和质控实验室的建设,但土壤污染状况尚未完全摸清,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体基础薄弱,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土壤污染保护亟需加强。

3)治理与修复技术支撑力量薄弱

由于土壤污染存在成因复杂、权责不明、资金投入不足以及盈利模式不清等问题,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支撑力量薄弱,缺乏高效的土壤修复技术体系以及完备的修复产业链与修复市场,缺少高技术的咨询专家与工程修复技术人员。

4)资金投入不足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其治理修复所需的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土壤治理与修复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资金投入不足,除了中央下拨的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外,其他政府配套资金不足;二是污染责任企业资金不足以支撑,土壤修复耗资巨大,很多污染责任企业即使破产,也无法支付土壤修复费用,土壤修复资金无法保障。三是未形成多元化的投资市场,成熟的商业模式尚未建立,大大制约了土壤污染治理行业的发展。

2.3巨大历史机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其中要求“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这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更加艰巨的历史使命。

在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大环境下,福建省作为全国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省政府出台《福建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着力从体制机制层面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的发布,赋予福建省新的历史机遇。在《福建省“十三五”生态省专项规划》中提出,将深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作为生态建设和污染防治的重点内容,将以巩固拓展生态环境优势为主线,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使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三明市作为福建省的一个老工业基地,土壤的污染治理与修复面临巨大的历史机遇。

3规划指导思想与目标指标

3.1指导思想

坚持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重点针对受污染耕地和工矿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规划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因地制宜采取经济高效的治理与修复措施,消除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保障农用地和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与风险管控,确保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工作全面加强,有效控制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与健康风险,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努力推动“再上新台阶、建设新三明”建设。

3.2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有限目标

依据现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针对本市重金属污染的主要土壤环境问题,以大田县和尤溪县为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地区,结合现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根据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治理修复目标。

2)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分区管控、分类施治,综合考虑土壤类型、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土地利用方式等,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区域。根据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技术筛选原则、技术类型、技术方案、环境监理等差异化措施,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经济、适用、 有效的治理修复措施,提升精准施策水平。

3)先行先试,有序推进

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具备条件的区域率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明确重点任务、修复目标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讲求治理效益,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问题,优先选取典型土壤问题进行试点示范,从管理方式、技术筛选、队伍建设、资金保障等方面开展探索,形成可在本地区推广的适用技术模式。紧扣制约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关键因素,统筹规划近远期任务,建立规划项目储备库,合理安排建设项目,优先解决突出问题,有序组织实施。

4)明确责任,多方参与

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建立部门、区域之间联合治理与协作联动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构建 上下相互协调、各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机制,发挥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采用特许经营等模式开展PPP运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治理。建立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环保、国土、农业、住建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管理体制,落实各方从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技术指导到项目实施的工作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3.3总体目标

围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核心任务和规划目标等方面要求,推出重点地区项目试点示范,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模式,推动区域土壤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总体目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重点行业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达2.65万亩,其中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面积为0.52万亩;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5.6万亩。

3.4规划范围与规划时限

规划范围:三明市行政区域,包括永安、沙县、尤溪、大田、将乐、泰宁、建宁、明溪、清流、宁化等10个县(市)以及梅列区、三元区。本规划主要针对三明市已掌握的污染耕地和(疑似〕污染地块编制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后续随着土壤污染详查工作进一步推进,动态更新项目库。

规划时限:2017年至2020年。

4 主要任务

4.1加强监管,严控污染地块周边新增污染源

1)加强污染地块周边工矿企业污染排放的监管

以大田县和尤溪县等重金属污染防治国控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区域为主,以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化工、焦化、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区域为重点,鼓励污染地块周边企业优先选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材料,并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各涉重企业每年应定期开展生产设备、设施巡查巡护,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防范工矿企业生产过程中污染排放对土壤的影响。对有发现污染物扬散、流失和渗透等问题,应及时上报当地环境管理部门,并积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规范拆除活动,严防污染土壤。以“退城入园”的工业企业为重点,严格监管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信部门备案。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过程对土壤的影响。以尤溪县和大田县等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域为重点,推进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建立矿产资源集约开发机制,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建设。

2)加强废物处理处置活动中污染排放监管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大宗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重点针对重金属污泥、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制定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防范废物处理处置活动对土壤影响。工业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堆存场所、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再生利用活动,要明确污染物整治、阻断或安全处置方案或工程。明确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品石膏、冶炼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规范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

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监管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监管。以沙县、尤溪县等生猪养殖大县为重点,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农药和肥料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工艺,完善技术装备条件,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在水稻主产区、水果优势产区和茶叶主产等区域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

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以及肥料、农药利用率。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回收处理体系。

4.2重点治理,推进示范性项目建设

结合我市目前土壤污染现状,启动土壤环境保护示范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编制土壤环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报省环境保护、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治理与修复项目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来推动项目进展,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等方式,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受污染耕地和工矿企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发展和引进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和综合性环境服务公司,提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化水平。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探索在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4.3加快开展调查评估,建立修复项目库

1)加快开展土地污染调查评估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和城市建设,部分工业企业被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近郊的工业企业场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发利用。在制订本地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化工、焦化、电镀、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巳经收回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送市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到2020年,要分别逐步完成管辖行政区域内(疑 似)污染地块和污染耕地的排查工作。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备案,发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耕地应及时列入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2)逐步完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建设

根据土壤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对暂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于暂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将数据上传至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于需要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和污染耕地且具备修复条件的,按项目成熟度分别列入市、县级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并及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或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暂禁止进行土地储备、供应、转让等。

4.4加强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市环保部门会同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因地制宜组织开展被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工作,对影响人居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被污染土壤,要优先安排治理与修复。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曰常管理制度,督促场地开发利用前、治理修复过程中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1)严格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工程管理

督促从业单位严格按照土壤环境管理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工作。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期间,从事治理与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被修复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属地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对治理与修复过程提出环境监理、跟踪监测的要求。

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文件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等进行论证评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报设区 市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受委托从事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效果承担相应责任。

2)强化治理修复效果监督

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属地环保部门应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并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完成,经监测达到环保要求后,并在修复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无新增污染情况出现,该场地方可投入使用。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4.5土壤治理与修复能力建设

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与应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环保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开展技术交流,针对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需要,重点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诊断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加快推进人才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单位,积极参与突出土壤环境问题、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土壤环境保护领域技术人员,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

放开服务性监测与评估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5重点工程项目

由于正在开展土壤污染详查工作,目前暂无法较为系统地掌握全市土壤污染状况。本次重点工程项目主要是针对已经掌握的污染地块面积和污染耕地情况进行规划设计。重点工程项目分成污染地块治理类、污染耕地治理类和能力建设类三大类别。

5.1污染地块治理类

(1)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类项目

将已经调查评估确认存在污染风险的,并且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项目列为污染治理修复类项目。经调查摸底,目前全市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项目有尤溪县铅锌行业综合整治启动区(谢坑矿区)历史遗留污染土壤防控及修复试点项目等4个项目(详见附表1)。

2)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类项目

已经调查和评估确认存在污染风险,在用地规划中使用功能已调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但是暂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列为风险管控类项目,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3)污染地块用途限制类项目

对尚未进行调查评估、或规划和使用功能尚不确定的、或者暂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列为用途限制类项目。该类项目原则上“十三五”期间对其规划和使用功能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类项目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后,如评估结果显示生态风险较大的,具备修复条件的列入治理修复类项目,如评估结果显示具有生态风险较大但暂不具备修复治理条件的,列入风险管控类项目,如果评估结果显示生态风险较小的,则可正常进入土地流转程序。

5.2受污染耕地治理类

耕地处于中度和轻度污染的,如果具备修复条件可以开展治理修复工程。

耕地处于中度和轻度污染时,当不具备治理与修复的必要性时,可以通过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受污染耕地(或园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或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5.3能力建设类

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治理与修复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提高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及监管能力,以破解土壤环境热点、难点和前沿问题为重点,设立典型土壤环境问题与关键技术科研项目,主要有:建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启动土壤污染治理技术研究等研究课题。

6保障措施

6.1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实施土壤治理修复的部门联动机制,明确环保、农业、国土、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多方协作、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和督促检查规划实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完善责任落实和考核问责制度,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对规划确定的目标、重点任务及工程项目, 逐一分解落实,确保按时推进、完成任务。

6.2加大资金扶持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日常监管能力建设、科技研发、试点示范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同时拓宽资金渠道,发挥市场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受污染耕地和工矿企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要土壤污染修复项目提供支持。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土壤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明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建立资金安排与资金绩效、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等联动机制。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体系,以财政资金支持的 重大项目为重点,强化绩效评价。

6.3强化技术研发

深入开展土壤治理修复研究,完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环保类创新平台研发与成果转化考核激励机制,加强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推动重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把握技术发展的大趋势,杜绝低水平模仿和重复研究,增强土壤修复的技术水平,加快突破土壤修复关键技术瓶颈,研发适合于我市污染土壤特点的实用修复技术与装备,推进土壤污染修复领域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发挥“互联网十”在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与用户间的互联互通作用,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4提高能力建设

1)加强基层环保部门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

加强环保部门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鼓励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专项执法设备和强化现场执法装备,加快监测部门监测仪器配置并培训好一批监测技术骨干人员。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针对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需要,重点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诊断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 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环境管理部门监测能力和监察执法水平。

2)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

加大力度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工作开展。依托省内外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单位,重点研发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技术以及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修复功能材料(药剂)。针对环境质量不达标者环境容量有限的区域,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快研究出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等。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加大政策扶持,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及工程项目融资,提高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创新及应用水平,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快速市场化应用。培育一批专业化的土壤污染修复企业,加快带动土壤修复新型战略产业的发展,完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产业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土壤修复全产业链服务模式。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与应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充分发挥海峡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等成果转化平台作用,推动环保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6.5实施信息公开

扩大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范围,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责任,畅通公众申请信息渠道。定期公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通过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开企业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立修复项目公示制度,及时公告土壤污染修复项目清单、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督单位、项目设计 单位、资金下达和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的行使。

6.6鼓励公众参与

强化规划的宣传和公众参与,各地应发挥主导作用,增强公众保护土壤环境意识,积极开展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科普教育和培训等活动,鼓励公众参与积极监督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形成全民参与、人人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电子邮件、两微 平台作用,支持公众、社会团体、媒体等监督举报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查实的举报给予举报单位或个人适当奖励。引导和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修复项目的监督。

7附件

附件 污染地块与污染耕地治理修复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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