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3〕120号)要求,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对本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范围
(一)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不含免上线检测车辆,下同),应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周期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二)外省(市)车辆通过异地环保部门委托我市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必须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二、执行标准
(一)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标准执行《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5/1300-2012)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规定。
(二)压燃式在用汽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标准执行《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 35/1301-2012)、《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规定。
三、检测方法
(一)在用轻型汽油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VMAS)检测。“全时四驱”和具有不可关闭的“电子稳定程序”等无法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机动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
(二)在用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全时四驱”、具有不可关闭的“电子稳定程序”和自动档柴油车等无法采用加载减速法的机动车,采用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检测。
四、检测收费
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检测管理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取得环保部门的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否则不得从事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取得《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具体名单将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告。
(二)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机动车环保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的机构,由环保、质监、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职责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本通告发布后,若遇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三明市环境保护局
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6年5月19日